家藏三支枪 这哥们摊上大事了
一男子因非法持枪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资料图来自网络
◆天水晚报记者于剑倚
7月6日,记者从麦积区人民法院获悉,明知私藏枪支、弹药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麦积区一名男子仍心存侥幸拒不上缴,其行为受到应有惩罚。
今年1月15日11时许,麦积公安分局东岔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悉,麦积区男子卫某家中私藏枪支、弹药,民警依法对卫某家进行了搜查,当场查获一支自制单管猎枪,一支“松鼠”牌单管猎枪,一支改制半自动步枪,同时查获制式半自动步枪子弹29枚。
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改制步枪能正常击发1956年式7.62mm步枪弹,具有致伤力。自制单管猎枪,枪支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松鼠”牌单管猎枪,能正常击发16猎枪弹,具有致伤力;29枚子弹均是1956年式7.62mm步枪弹。
破案后,自制单管猎枪1支,“松鼠”牌单管猎枪1支,改制半自动步枪1支,半自动步枪子弹29枚被依法扣押,并上缴。
卫某于1月15日被麦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3日被逮捕。检察院以卫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4月1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卫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非法持有枪支3支,子弹29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确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属情节严重。
近日,法院判决卫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扣押的枪支3支,子弹29枚依法没收,并予以销毁。
民警说法
私藏枪支不能心存侥幸
秦州公安分局民警熊亮告诉记者,枪支弹药失控,很可能危害社会治安,因此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12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一支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私藏两支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颁布实施至今已20年了,但仍有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心存侥幸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
在此,呼吁大家深刻认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严重性,不要心存侥幸而身陷牢狱。
法官释法
把持枪犯罪消灭在源头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马秋云说,按照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枪支弹药是及具杀伤力的特殊危险物品,管理、使用不当会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对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持有、储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理的规定,不具备配枪、用枪资格的人员,不能在处所内私自藏匿枪支、弹药。
在现实生活中,非法持有枪支者其所持枪支弹药的来源多是非法制造、盗窃、抢夺,甚至是走私所得的,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所涉的上游犯罪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枪支、弹药流散社会,贻害深远,严重危害政治稳定、社会安定,所以在严厉查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同时,更要打击非法制造、盗窃、抢夺、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把暴力犯罪消灭在源头。
律师解析非法持枪危害公共安全
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刘平律师就此案分析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私藏枪支、弹药罪既有相同之处:两者都是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两者之间也有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资格不同,但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因此,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而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原为具有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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