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兄妹对簿公堂 为争亡父十万抚恤金
法院判决:不是遗产认定属共有
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一笔“死亡抚恤金”,而这笔钱也让身体里流着相同血液的4兄妹差点反目成仇,并为此对簿公堂。近日,麦积区法院日前对一起四兄妹因分割父亲抚恤金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作出了判决,判令四兄妹根据各自所尽赡养义务和家庭经济情况,按照比例分割。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天天天水网记者 景春燕
身边的事儿
张某原是麦积区某单位的退休干部,膝下有4个孩子:张兵、张辉、张玫、张兰。2005年,张某从原单位退休后,和妻子一直与次子张辉一起生活,生活来源主要依靠退休金。2009年张某的妻子去世,2015年3月,张某也因病去世。
张某生前有病时,四个子女均伺候在床前,无微不至地对其进行了照顾。张某去世后,长子张兵具体操办了老人后事。随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拨付发放给张某的亲属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10万元。
然而,就在这10万元的归属及分配问题上,张某的四个子女产生了争议,经张某生前所在单位调解,四兄妹未达成协议。今年年4月,次子张辉遂将其兄张兵、大姐张玫、二姐张兰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这笔丧葬费及抚恤金归其所有。
结果
麦积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丧葬费1200元归张某的长子被告张兵所有,其余抚恤金由原被告四人平均分配。判决生效后,经法院与张某所在单位协调,原被告各方均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拿到了抚恤金。
法理解说
麦积区法院台忠义:
抚恤金是国家对相关人员死亡后,发给其亲属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的金钱支付,发放对象是死者近亲属,主要目的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近亲属,以及对死者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在分割抚恤金时应当予以照顾。
麦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生前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张某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是对其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应属于近亲属的共同财产。抚恤金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但它不属于遗产,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照顾充分救济主要或大部分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且目前生活困难的亲属为原则,由近亲属进行分割。另外,抚恤金虽不是遗产但分配时应按照遗产继承人的顺序进行分配。
本案中,原、被告四兄妹均是死者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分割死者张某单位给付的一次性抚恤金。
那么,这笔抚恤金和丧葬费究竟该如何分配呢?张某生前主要生活来源是其退休工资,在其年老及生病时,本案原、被告均对其不同程度的进行了照顾。张某去世后,由被告张兵负责殡葬等事宜,故丧葬费1200元应归被告张兵所有。综合本案原被告四兄妹的实际情况,四兄妹均有固定收入,生前也没有依靠张某抚养,故抚恤金应由四兄妹平均分割。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