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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盗窃 这三个贼娃子栽了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袁鹏辉 2017-01-05 16:11:08 星期四     字体设置:

  偷窃车辆、异地扒窃、网吧盗窃,麦积区三名男子为获取不义之财,连续盗窃财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三名犯罪嫌疑人最终落入法网。日前,麦积区法院审理后,三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天水晚报记者王建华

  【案例一】

  2014年11月,麦积区市民王某伙同刘某窜至秦州区罗玉路,盗窃一辆“五菱”牌小型汽车。当年12月,王某与刘某在秦州区又盗窃受害人停放在人民公园门口的一辆“松花江”牌面包车。

  2014年12月23日,王某与同伙在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附近一酒吧喝酒时,与他人发生矛盾,王某手持木棍殴打他人,致对方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系轻伤一级;腹部创伤系轻微伤。2015年12月,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警方查明,王某参与盗窃作案2起,盗窃价值共计28800元。2016年4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期,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后,合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二】

  2015年12月21日,麦积区市民郭某流窜至平凉市华亭县,在一超市门口,趁被害人张某出超市之机,扒窃其装在衣兜里的白色一部。2016年1月31日,郭某在麦积区渭滨北路东秦州商场附近扒窃师某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第二天,郭某在麦积区高速路口6路公交车站,扒窃贾某金色“华为”手机一部。同日,郭某在麦积区陇昌路一招待所被警方抓获。警方查明,郭某共扒窃作案三起,价值共计6006.05元。2016年2月,郭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麦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2016年7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郭某犯盗窃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期,法院审理后依据《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三】

  2015年8月31日,麦积区市民肖某在麦积区商埠路一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际盗窃被害人放在网吧电脑桌上的白色“小米”2A手机1部。2016年1月7日凌晨2时许,肖某在麦积区商埠路一网吧上网时,趁收银台无人之际,盗窃收银台抽屉中的现金4100元。同日,肖某被网吧工作人员在麦积区商埠路西渭滨市场附近抓获并扭送至麦积公安分局道南派出所,赃款4100元全部追回。2016年1月7日,肖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麦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

  2016年4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肖某犯盗窃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期,法院在审理后依据《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说法】

  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的罗律师说,盗窃罪的客观行为,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这里的公私财物实际上是指他人占有的公私财物。以上三名被告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财物,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应以盗窃罪论处。

  【法官释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以上三人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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