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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 姚宇 2018-09-18 15:31:22 星期二     字体设置: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扶贫

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8〕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改委联合研究制定的《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进行了转发(甘政办发〔2018〕127号),该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对强化资金监管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了具体措施。为进一步抓好该办法的贯彻落实,请各县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认真学习研究,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紧密结合县区和部门实际,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全面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着力助推精准脱贫,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一要学习研究扶贫项目绩效评价政策。各县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吃透政策精神实质,把握工作要求,科学运用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综合评价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全程监管,跟踪问效,确保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二要高度重视扶贫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县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靠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联席机制,统筹负责辖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要全面开展扶贫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县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将中央和省市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脱贫攻坚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全部纳入绩效管理范围,设定绩效目标,完善管理办法,全面组织开展扶贫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确保按要求全面完成。

  四要强化扶贫项目绩效评价监督工作。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改委要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效益不高的县区和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

  附件

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明确资金监管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紧扣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目标,坚持目标导向、统一部署、密切协作、创新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工作联席机制,统筹负责全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涉及省级使用扶贫项目资金部门)和市县政府履行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培训。

  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甘专员办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行实时监控。

  第四条 中央和省市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应当全部纳入绩效管理范围,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和提出项目资金管理清单。

  第五条 中央转移支付扶贫项目资金执行中央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省市县配套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完善管理办法。

  省级设立的转移支付扶贫项目资金由省政府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设定绩效目标,与指标文件一并下达市县。

  市县扶贫资金由使用部门根据本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要求,提出资金需求,设定绩效目标。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与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审核、批复、执行,运用信息系统建立绩效目标执行跟踪监控机制。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预算后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市县扶贫资金使用部门依据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要求,按照归口管理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省直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部门在项目预算执行终了30日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市县报送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情况,组织对扶贫重点项目、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再评价。

  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调整支出结构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中央关于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工作的部署,同步建设省与市县、省直相关部门之间的实时监控系统。

  省市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纵向实时监控系统贯通30日内,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将有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嵌入相关系统。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对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市县,予以表彰奖励;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目标未完成的部门和市县,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市县扶贫工作考核内容,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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