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新闻

《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公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来源: 新天水2020-07-15 21:26:00

《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公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来源: 新天水2020-07-15 21:26:00

《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

公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问:《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是哪些部门单位?

答:《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具体指天水市、武山县、甘谷县、秦州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工程沿线县区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工作。工程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本辖区内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工作。

问:《条例》对工程设施管理保护范围如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水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的规定权在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的划定权在不同层级的政府,属政府事权。《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类水利工程应根据规模大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着有利于管理和安全运行的原则,结合省上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据此,《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区引洮供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在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工程沿线县区人民政府,本着有利于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管理和安全运行的原则,结合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划定。”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禁止侵害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答:《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七项禁止行为,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新修订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区引洮供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不得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采砂、淘金、建房、建窑、建坟、炸石、修建鱼池、垦种渠堤、堆放废弃物活动。同时,结合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实际情况,增加了“违反限重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暗渠、输(供)水管道、调蓄水池堤坝等设施之上行驶;”“擅自损毁工程界碑、界桩、安全隔离设施,擅自移动、覆盖、涂改工程保护标识等”;“擅自启闭工程闸门、阀门或者其他设施、设备等”四类行为。

问:《条例》如何规定法律责任?

答:对侵害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条例》第十三条细化了上位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警告、罚款等法律责任。二是进一步细化了罚款幅度。《条例》第十三条针对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六个档次的罚款幅度,更加切合实际,便于执行。三是规定了行政责任。《条例》第十五条对市、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工程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作了规定,防止行政执法及工程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问: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的制定坚持了市委对地方立法的领导,充分体现了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应当说反映了民意,体现了民愿,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对《条例》今后的贯彻实施要求:一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让工程沿线的群众知晓《条例》的主要内容,增强保护工程设施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遵守和执行《条例》。二是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依法查处侵害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从目前情况看,群众对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很高,但是也存在一些损害工程设施、危害工程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对此,相关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一经发现要及时立案、及时查处、及时曝光,让违法者得到惩处,让《条例》得到实施。三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后将加大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条例》实施情况纳入执法检查范围,以多种形式督促市政府及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发挥《条例》对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的法治保障作用。

编辑:张小龙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有“新天水讯”的稿件,均为天水日报社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天水”,并保留“新天水”电头。

2、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新天水客户端(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