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间疯狂作案55起 两男子盗窃电缆线被判刑
一年间疯狂作案55起 两男子盗窃电缆线被判刑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背着工具包,昼伏夜出盗割电缆线,售往某收购站,收购站老板来者不拒照单全收,甚至一同盗割。一年间,两男子作案55起最终,获利30万余元。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件。
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赵某多次单独,或伙同汪某携带电缆线剪线钳、管子扳手、压力钳等工具,在秦州区、麦积区盗割电缆线之后,汪某将电缆线在自己的收购站进行销售,将销赃得款微信转账给赵某。两人共计盗窃作案55起,价值306660.82元。其中,赵某参与所有案件,所得赃款99037元;汪某参与盗窃17起,价值80488.37元;汪某收购赵某盗窃电缆线38起,价值226172.45元。
审理中,法院认为赵某、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多次盗窃电缆线,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汪某明知是赵某盗窃所得公用电信电缆线,而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盗窃中,赵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汪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最终,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
秦州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刘霞表示,本案中汪某和辩护人均辩解汪某不构成盗窃罪,称汪某帮助赵某运输电缆线到他的收购站进行收购的行为仅是为了收购而提供的便利,是职务行为,且双方事前未通谋。但是,经过法院调查,汪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收购的电缆线系赵某盗窃所得,在赵某盗割电缆线的现场,汪某仍用自己的三轮车帮助其将电缆线运送到收购站,给赵某的盗窃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是盗窃罪的共犯,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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