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期间 物业费该由谁缴纳?
房屋出租期间 物业费该由谁缴纳?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房屋出租多年,却一直无人缴纳物业费。作为物业公司,找不到承租人,业主也不愿协商解决。在多次讨要无果后,无奈将该房屋所有者告上法院,要求其负担相关物业费用。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案件,判令业主依法缴纳所欠物业费。
刘某在秦州区某小区间房屋,一直对外出租。某公司自2004年8月开始对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主要负责小区公共排水、排污系统及化粪池清理,收费标准为三级。其间,刘某一直未按时交纳该商铺的物业费,某公司收费人员多次上门催交,刘某均拒不交费,她认为房屋一直对外出租,就应由承租人负责相关费用。
那么,房屋在出租期间,物业费该由业主缴纳还是承租人交纳呢?
审理中,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某公司为刘某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成立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故有权要求业主刘某交纳物业费。根据法律规定,业主与承租人约定了物业费由承租人交纳的,可从其约定,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该房屋已多次频繁出租,承租人退租后,物业公司已无法取得联系,刘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与承租人另有约定,且无法提供承租人信息,导致某公司无法及时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下,该房屋所有人,作为业主应承担物业费。据此,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支付某公司物业费共计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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