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女婿”分手赖账 “准岳母”录音索要
“准女婿”分手赖账 “准岳母”录音索要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原本是出于信任,在没有书写欠条的情况下,“准岳母”将钱借给了已经谈婚论嫁的“准女婿”,没想到孩子的婚事告吹,借出去的钱款也像打了水漂一样无法要回。面对“前准女婿”的赖账,“准岳母”将多次电话讨要钱款的过程进行了录音。那么,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钱款可以要回吗?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6年起,吕某的女儿赵某与唐某自由恋爱,2020年1月双方分手。在两人恋爱期间,赵某向吕某提出,唐某买房需要用钱,吕某取款25000元交给赵某,赵某转交给了唐某。2018年11月唐某与案外人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房屋1套。
审理中,吕某称其从银行取款后将25000元现金交给了赵某,但具体取款时间记不清了,赵某称收到母亲的现金之后将钱转交给了唐某,两天后又与唐某一起在坚家河农行ATM机上将钱存入了唐某银行卡内。但唐某对此予以否认,称从未收到赵某转交的25000元现金,买房的钱除按揭贷款的以外都是向亲戚及朋友借的,也不存在与赵某一起在ATM机存款的事实。
面对唐某的矢口否认,吕某提供了多段电话录音,显示自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吕某多次向唐某打电话催款,录音中唐某均表示暂时没钱,会尽快凑钱还款。
作为“准岳母”和曾经的“准女婿”,吕某与唐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中,吕某未提交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仅提交一份录音资料,唐某在录音中认可借款,但在庭审时又称当时是为挽回赵某而违心承认。据此,法院根据双方的关系、对话的内容等综合判断,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秦风风表示,唐某与吕某之女赵某维持了数年的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吕某因赵某提出唐某买房需要用钱而将其款项出借给唐某是符合情理的,基于双方存在特殊关系这个背景,吕某未要求唐某出具书面借据也符合当地风俗及交易习惯。
法官认为,吕某取款后交由赵某,赵某又转交给了唐某,唐某在与吕某的通话录音中对于款项来源是知情并认可的。虽然吕某不能明确表述出借款项的时间,且无借条等凭证,但综合分析全案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最终,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唐某返还原告吕某借款本金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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