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帮骗子转账 三少年涉嫌犯罪被判刑
提供银行卡帮骗子转账 三少年涉嫌犯罪被判刑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为赚取少许“佣金”,在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用个人银行卡帮助他人收款转账,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柯某、周某、洪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三个涉世未深的少年也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了惩处。
2021年3月,柯某通过微信好友王某的推荐,添加了昵称为“1”的微信好友。“1”告诉柯某,只要他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用于非法资金的支付结算,就可以获得不菲的好处费。柯某半信半疑,提供了自己的信息,不久果然获得了“分红”。
尝到甜头后,柯某联系了自己的好友周某,并将这个“赚钱”的方法告诉了他,周某立即表示愿意参与其中。随后,两人根据“1”的指示去了湖南省常德市,又辗转前往湖北省阳新县等地,都是在当地的酒店登记房间,将个人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并组织洪某等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非法资金的支付结算。
据统计,在3月至4月间,柯某个人及其组织的下线银行账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金额共计1028731.2元;周某个人及其组织的下线银行账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金额共计984221.2元;洪某个人及其发展的下线银行账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金额372713.2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开办并提供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所得的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判决。柯某、周某、洪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至6000元不等。
“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号、手机号等行为均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一不小心就成了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而且,买卖银行卡过程中可能伴随着躲避内幕交易、藏匿财产、网店刷信用等非法行为,后患无穷。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建议广大市民及时注销,如发现买卖银行卡的行为,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秦州区人民法院刑庭书记员王斌表示,近年来信息网络犯罪呈现高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他提醒,日常生活中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切莫贪图便宜,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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