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要离婚 债务如何分?
夫妻要离婚 债务如何分?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生活中,夫妻中一方借债,双方同时被告上法庭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到底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债务需要“谁借谁还”?近日,清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张某在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商铺,营业执照办理在张某名下。在经营过程中,李某、张某欠周某货款4300元,李某因进货借王某4万元。2018年3月,李某贷款4万元用于归王某4万元的货款。2019年8月,夫妻二人因矛盾发生争吵,并开始分居生活。2020年7月,李某在某银行贷款5万元,该钱款一直未还,用于其他支出。
审理中,法院认为李某用于小卖部进货、经营的欠款和贷款,债务存在于双方婚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李某于2020年7月在某银行贷款的5万元,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该款用于商铺经营,且李某与张某已于2019年8月4日开始分居生活,所以此笔5万元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李某、张某共欠他人债务44300元,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李某、张某各自承担夫妻共同债务22150元。
办案法官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看夫妻有无举债合意。本案中,5万元的借款期限虽在双方婚续期间,但借该款时双方已经分居,且借款后也未得到张某的追认,可以看出张某与李某并无该笔借款的合意。而该笔贷款从类型与用途来看,用于农户的农业生产,该农户除李某、张某外还有其他家庭成员,该笔借款不仅仅是李某、张某的债务,所有家庭成员对该笔借款均应承担还款责任。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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