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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酒瓶殴打他人 男子误伤邻座获刑

来源: 新天水2022-04-15 14:56:16

持酒瓶殴打他人 男子误伤邻座获刑

来源: 新天水2022-04-15 14:56:16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因为一点小事,原本聚餐喝酒的几人发生争执,男子手持酒瓶殴打他人,没想到竟误伤邻座。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为他的冲动付出了代价。

2021年11月,王某、丁某、张某等人在秦州区一酒吧与刘某等人喝酒。在喝酒过程中,王某与刘某发生争执,刘某遂拿起一空啤酒瓶朝王某头部猛打一下,啤酒瓶破裂致王某额头轻微损伤,并导致坐在王某旁边的丁某右眼受伤。

经鉴定,丁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王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在诉讼期间,丁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中,刘某辩解自己击打王某时,张某将桌子掀翻,桌上的酒瓶掉在地上,有可能是酒瓶碎渣致伤丁某的眼睛,认为其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丁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查后,丁某证实在案发时,刘某回到包厢持茶几上的空啤酒瓶击打王某头部时,啤酒瓶被砸碎,王某头部受伤流血,丁某坐在沙发上感觉右眼睛猛然一疼,并感觉眼睛中有液体流出,用手摸时发现眼睛流血,期间再无人打架。王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均能证实当晚情况,且能相互印证。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丁某右眼及右额部损伤的致伤工具系利器所致,不能排除运动中的碎啤酒瓶、飞溅啤酒瓶碎片等利器均可形成丁某右额部及右眼损伤。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丁某受伤系刘某持啤酒瓶击打王某时,破碎的啤酒瓶碎片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持啤酒瓶击打王某时,应当预见酒瓶会碎,可能发生危害在场其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发生致丁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属于过失犯罪,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最终,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丁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3610.9元。

“当与他人发生口角、矛盾纠纷时,要理性一些,千万不要采取打架斗殴等不正当、不合法的行为,以免出现不必要的伤害,让自己和他人都付出沉重的代价。”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甄瑾说。

责任编辑:罗双红
编辑:张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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