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闹上法庭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合同纠纷闹上法庭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新天水讯【记者 裴婷婷】原本约定好的租赁合同,却因一方没有如期支付租金,一方没有出具增值税发票而产生纠纷,进而闹上法庭。面对想要继续承租的被告和诉求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原告,在反复勘查了解后,秦州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某公司的诉求。
某公司和某酒店于2015年11月30日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由某酒店承租某公司位于某地大厦的负一层使用。租赁时限为10年,年租金25万元,按年支付,每年租赁期开始前一个月支付下年度租金。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场地,但某酒店自2018年开始拖欠房租。某公司认为,某酒店欠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对此,某大酒店表示,双方产生纠纷是某公司违约在先,因为某公司拒绝出具正式增值税发票,才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自己的行为不属于根本违约,在某公司提供发票后合同目的仍可以实现,希望对方提供期间所有的税务发票。
法官了解到,目前某酒店已对场地进行装修,已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经现场勘查,租赁标的是某酒店基础设施场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也未约定解除合同的条款。那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应解除?
审理中,某酒店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强烈,现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未届满,某酒店也主动向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法官认为,本案中双方产生纠纷某公司也存在过错,虽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义务为附随义务,但应积极履行。
“经过我们现场勘察,本案租赁标的用于酒店经营的基础设施,对经营酒店影响较大,若随意解除合同,酒店将停止运行,故为稳定市场交易,避免资源浪费,对某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的诉请。但要求,某酒店在今后的合同履行中应按照约定积极按时履行义务。”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楠表示,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如合同履行中,存在一方延迟履行的违约行为时,原则上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而应由守约方向对方发出履行催告,规定一个宽限期。若违约方积极履行了义务,未造成守约方显著损失,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应认定为违约方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构成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对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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