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的恋爱红包能否要回
分手后的恋爱红包能否要回
新天水记者 裴婷婷
不少人都经历过感情上的分分合合,但分手后,现实的“金钱问题”往往就会摆在眼前。恋爱时出手大方,红包一个接一个,分手后却要把曾经送出的红包要回去。那么,“前男友”有权要回已经送出的红包吗?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就受理了一件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男子刘某和王某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两人在微信和支付宝上有大量的红包和现金转账往来,数额从200元到10000元不等,其中很多是“520”“1314”“666”等数额。2019年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分手后,刘某向王某索要曾经的红包金额未果,于近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刘某提交了转账截图,王某也向法院提交了其向刘某转账的截图,认为两人互有转账,应该互相折抵,不同意给刘某还钱。
庭审前,法官向刘某解释,刘某给王某的转账多是520元、1314元、666元这样的具有示爱寓意的数额,且转账后也多有“我爱你”等附言或备注,这些数额在情人节、七夕节和对方生日当天发出,是男女恋爱期间的一种正常的意愿表示,应当认定为赠予,刘某无权索要。至于其他的大额转账,因王某予以认可,有借贷合意,可以认定为借款。同理,王某给刘某的转账也应该扣除因培养感情而赠予的红包或转账,以及两人在共同生活中所进行的小额红包。
在法庭的庭前调解下,两人同意将大额转账进行折抵,最终两人达成王某归还刘某借款2万元整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双方恋爱期间,通过红包转账向另一方转款,均系其自愿行为。部分转账金额包含特殊含义,如520元、1314元等,可合理推知为刘某向王某赠予合理范围内财物的行为,是其为发展巩固双方恋情的方式之一。”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赵晨曦表示,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对方金钱性质为借款还是赠予,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形、附随言语和社会习惯予以认定。对于特殊日期与特殊金额,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有明显象征意义的金额。若给予财物时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合理赠送礼物范围,或赠予时有附言对钱款性质有约定,则不应认定为赠予,需偿还。
法官提醒,恋爱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其法律内涵更接近于朋友关系,男女双方涉及大额的财物往来,最好保留相应的证据,即使因碍于情面、维护感情之需要而无法要求对方出具借据、收条等书面证据,也应该对红包和转账进行附言备注,以减少双方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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