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房院被拆迁 安置补偿起纠纷
母亲房院被拆迁 安置补偿起纠纷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母亲的房院被拆迁,已经结婚的孩子是否享有安置补偿呢?近日,秦安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因共有物分割引起的纠纷。
2021年秦安县对某区域进行综合改造,孟某一家是涉及区域综合改造的其中一户。孟某作为户主签订了《秦安县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安置的共有4人,分别是孟某、丈夫黄某、儿子黄某1和本案原告小孟,被征收房院的产权属孟某。原告小孟某是孟某与其前夫所生的孩子,已于2021年12月结婚。
在房屋被征收后,政府对孟某一家的家庭财产和现有人员依照协议进行了补偿和安置,孟某选择了2套安置房,其中一套已交付,另一套约定在三年后交付。同时,由孟某领取了产权调换后的差价款项。但之后,孟某和小孟因拆迁补偿及安置费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小孟便将母亲孟某诉至秦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小孟的户籍与孟某在同一户口簿上,但本案涉诉被征收房院的产权属孟某一人所有,因此针对原有房院财产的补偿,小孟不享有权利。但征收安置补偿费用中除房院所有权人应当享有的各项补偿外,还包含对家庭户籍成员的其他安置补偿,该部分是属于小孟在内的各个家庭户籍成员的共有财产。
目前,小孟已结婚,没有与孟某共同生活,丧失了对案涉共有物的共有基础,小孟主张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具备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孟某给付小孟部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已交付房屋的应得款。
办案法官表示,因拆迁安置补偿引起的共有物分割纠纷不同于分家析产纠纷,是否享有物权是分割共有物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涉诉被征收房院为孟某一人所有,针对原有房院财产的拆除补偿,小孟不享有权利。但对其他安置补偿享有财产权,小孟有权参与分割。对于小孟主张分割预计三年后才能获得的安置房,因其还没有实际取得该房产的物权,缺少分割的前提条件,所以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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