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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溺水之争

来源: 新天水2024-01-25 16:29:59

【法治】溺水之争

来源: 新天水2024-01-25 16:29:59

□新天水记者 裴婷婷 张雷

三五好友,把酒言欢。酒终人散后,相约“野泳”却遭遇意外。面对情绪激动的家属和自觉无辜的同伴,这场纠纷该如何处置?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日前审理了这起因酒后溺亡引发的纷争。

群山环抱的关峡水库是重点民生水利工程,余华(化名)的家就住在离水库不远的地方。“当天我们一起喝酒,基本都喝醉了。因为天气特别热,我就提议去游泳,没想到老刘出了事。”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了大半年,但回忆起事发当天的情景,余华仍懊悔不已。

老刘是余华多年的好友。2023年8月15日,老刘与同事小蒋到秦州区出差,便联系了许久未见的余华,双方约定在余华老家附近的一处农家乐喝酒聚餐。

酒足饭饱,余华建议大家到水库游泳解暑,老刘欣然同意。小蒋却表示自己不会游泳,而且水库游泳不安全,劝阻大家回住所休息。随后,三人一同返回酒店,但当小蒋睡着后,老刘和余华却悄悄溜出了门。他们翻越护栏进入库区,起初在水库边缘游玩,之后渐渐游入了水库中心的深水区。

游泳过程中,余华猛然发现老刘在水中挣扎,便急忙游过去帮忙,可并未成功。不一会儿,老刘便沉入了库底。见状,余华立即返回岸边拨打报警电话。次日凌晨5点,老刘的尸体才被打捞上岸。

事发后,老刘的家属情绪激动,没等进入调解室,就和余华、小蒋吵了起来。

“老刘是我们家里的顶梁柱,你们良心过得去吗?”老刘的亲属质问道。

“这是意外,他自己游到深水区了,我也特别难过。”余华回答说。

“我当时就觉得太危险,把他们劝了回去,然后就迷迷糊糊睡着了。直到凌晨时分,接到电话才知道老刘出了事。”小蒋对事故的发生表示无奈。

老刘的家属悲伤不已,要求当天聚餐饮酒的余华和小蒋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余华和小蒋都认为,他们与老刘溺亡没有直接关系。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2023年10月,老刘的家属将小蒋、余华起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死者老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过量饮酒并下水库游泳的危险和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但他不顾自身安危到水库游泳,是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懈怠和生命权利的漠视,所以应对自身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法官助理梁佩蘅表示,余华作为此次聚餐饮酒的组织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他疏于防范,在三人饮酒后仍提议到水库游泳,致使老刘溺亡,应负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老刘因自身重大过错导致死亡,应承担70%的责任;余华主动提议到水库游泳,未将大量饮酒后的老刘妥善安置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蒋尽到了提醒义务,对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小蒋在酒后明确拒绝到水库游泳的提议,并告知两人水库游泳有危险。酒后死者也没有身体情绪失控的情况,所以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对小蒋的诉讼请求。”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负责人丑居平表示,饮酒之后,共饮者处于风险共防、相互帮助的状态,有义务、有责任将醉酒或者过量饮酒的人送到安全处。法官提醒大家:酒后绝不能下水嬉戏和游泳,否则将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如若出现危险情况,应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救治醉酒人员,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姚宇
编辑:罗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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