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损失费”
爱情“损失费”
新天水讯【记者裴婷婷 张雷】情侣分手后,女方突然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结婚或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面对这笔算不清的爱情“损失费”,法院会支持女方的诉求吗?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就审理了这起因恋爱分手闹上公堂的案件。
赵女士和安某曾是同学,毕业后都在上海打工,两人在一次聚会上偶遇,不久便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后来,赵女士因骑电动车受伤住院,安某在照顾时两人发生口角,气急之下赵女士提出了分手。几个月后,赵女士气消了,便给安某打电话寻求复合,却发现男友早已“变了心”。
“我提分手,就是想吓唬他一下,让他对我更好一点,没想到他回去就相亲了,现在有了新对象。”赵女士告诉记者,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安某即将和别人订婚。左思右想气不过,赵女士一气之下将前男友告到法院,要求安某和自己结婚,或者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元。
受理案件后,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婚属于男女双方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干涉。于是,驳回了赵女士要求和安某结婚的诉讼请求。庭审时,安某认为两人同居期间的开销花费是共同支出,精神损失费更是无从谈起,赵女士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他们有20万元的支出,所以拒绝赔偿。
“本案中,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长时间同居,安某不止一次答应要娶赵女士。赵女士在分手后,便将安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自己与安某结婚,如果安某不同意,则要求判决安某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虽然赵女士在感情中受到伤害,但她的诉讼请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法官助理梁佩蘅表示,安某拒绝和赵女士结婚,没有侵犯其任何权益,赵女士也拿不出要求安某赔偿自己20万元的证据,所以法庭依法驳回了赵女士全部的诉讼请求。
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庭长丑居平提醒,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之间可以自主自愿地决定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处于恋爱关系中的男女,在金钱往来、购买共同生活物品时,也要视情况量力而行,以免在双方感情破裂时产生纠纷。若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附条件赠与的彩礼,则应留存相应大额转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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