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公共领域的文化谱系
【美术】公共领域的文化谱系

怀素《自叙帖》

□余姚人
“公共”相对应的概念就是“私人”。在西方社会思想研究中,“公共”一词所产生的意思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我们姑且以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观点为持论:“举凡对所有公众开放的场合,我们都称之为‘公共的’,如我们所说的公共场所或公共建筑,它们和封闭社会形成鲜明对比。”如此,我们对“公共艺术”就有了一个明晰的概念。但要论述公共艺术,须得涉及艺术的私人化或个体化创作。
艺术的门类很多,由于艺术表现的形式与属性各异,它代表了文化发展的各级向度。有些文化艺术是个体操作完成,如文学、书法、绘画等,有些则是众人合作完成,如建筑、影视、舞台表演、研讨会等,这都是社会文化的表现形式,而后者从一出现就具有了文化的公共属性,前者首先表现为一种“私人”属性。西方文化能诞生接受美学流派,就是主要研究前者的。
个体性艺术的创造,追问到底,就是自己对欲望的解放。我们一般习惯性地诠释为表现或抒情。一件个体化作品的产生,是自己的,不具有公共属性,只有把它投入到社会层面,让别人欣赏或观看时,你的作品就有了社会意味。自生自灭的东西按接受美学的观点,不能叫作品,只有让他人接受,你的创作才被赋予了意义。书画家可以孤芳自赏自己的作品,而表演艺人摸爬滚打的目的就是观众越多越得意。
成熟的个体艺术创作最终都可能进入社会公共文化空间,这种社会性转变过程,就对私人艺术创作提出了要求,那就是要匹配这个社会的健康需要。由解放个体欲望所创作的文化产品,必然要适应自己所生存社会的精神要求。你生存在这个社会结构中,须得遵循社会公共领域的约定性规范。人是个体的、独立的,但你是社会的。文化的原初形态就是诸多个体的结合。古人留下的诸多陶器、玉器、铜器、书画等等千年遗珍,可能大多数是个体所为,它们聚集在一起,就成为蔚为壮观的历史文化河流。
中国古人早就留下了文化公共性的鉴赏与创作要求。唐代张彦远在《历代名画记》开篇就讲到:“夫画者,成教化,助人伦,穷神变,测幽微,与六籍同功,四时并运,发于天然,非繇述作。”“与六籍同功”就是古代“成教化,助人伦”的绘画规范与标准,体现出一种公共性的绘画教育道德标准。而书法呢?唐代张怀瓘在《书断》里这样描述到:“至若磔髦竦骨,裨短截长,有似夫忠臣抗直,补过匡主之节也;矩折规转,却密就疏,有似夫孝子承顺,慎终思远之心也;耀质含章,或柔或刚,有似夫哲人行藏,知进知退之行也。”而这些论述书法的历史性隐喻,正是规范后人的一种教化性规矩。不惟书画艺术如此,其他艺术的发展也统摄于古代道德说教体系中。刘向《琴说》云:“凡鼓琴,有七例:一曰明道德;二曰感鬼神;三曰美风俗;四曰妙心察;五曰制声调;六曰流文雅;七曰善传授。”在一种社会道德的约束和规范下,文化的发展就自然显现出有一定迹象可寻的内在理路与轨迹。以现代书画研究论,当代人对古代文化发展中的社会合法化与公共性往往是忽视的、淡化的,矫枉过正于一种单一或纯粹的艺术化概念,这种研究结果,使当代人缺少了一种对古代社会生态文明的了解,我们被历史所遮蔽的,恰恰是我们所要还原与吸收的重要文化部分。
由于现代人们对古典文化教育性能的忽视,也就对艺术的公共性原则缺乏一种自足的了解,从而对当下艺术创作带来不良习气。书画创作在古代是神圣的,尤其书法的历史迹变非常缓慢,往古之时,人们创作书画作品前要沐手焚香的,这不算迷信,体现出一种对书画艺术的敬畏之心、虔诚之意。现在有些人搞书法,可以说是糟践汉字的行为,其非但对创作材料不懂得珍惜,更以搞的丑陋狂怪、笔墨粗野为能事,在文化艺术面前的无惧无畏,恰恰显示出一种知识的赤贫。唐代怀素《自叙帖》是狂草经典,而在明清书法的批评系统中,皆以“狂怪粗野”被论处,若将怀素《自叙帖》置于当代一些人书写的所谓作品堆里,略论其“狂”,恐怕怀素都会慨叹自己的狂草远远不如后生竖子之“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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