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宽仁 委员
一、存在问题
(一)贫困人口识别难度大。 由于国家已取消绝对贫困与低收入贫困划分标准,将其合并为统一的贫困人口,因此现在所指的贫困仅仅体现为相对贫困概念,距离贫困线比较近的贫困人口的认定难度较大且缺乏准确性,导致本应被帮扶的贫困群体被排除在扶贫计划之外,因而扶贫项目资金的个体瞄准机制存在偏差,降低了扶贫资金使用效率。
(二)扶贫资金使用分散。目前尽管众多扶贫项目有具体的从上至下的项目规划与实施方案,但是县级扶贫主管部门缺乏诸如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动实施等统筹能力与权限,缺乏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主动性、能动性和应变性,以至于有的项目难以切实落地,有效实施,部分项目进度慢、验收慢、资金拨付慢,导致大量扶贫资金使用分散,多头管理,相互冲突,效率低下。
(三)扶贫项目配套资金难落实。当前民生保障和基础设施等项目一般采用“上级政府或部门出资+地方配套”办法。在项目集中投放的特定年份上,地方财政压力进一步加大,配套资金难落实。
(四)贫困户个人负担较重。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除地方财政配套外,贫困户个人还将承担出资、筹资责任。如整村推进项目国家一般按照100万元/村补助标准,建设进程中贫困村自行配套资金比例达到30%,由于村不是一级财政单位,因此配套资金最终仍将落到贫困群众身上,而贫困人口本来收入低下,往往无力承担个人支出部分,因此影响了项目推进。
二、对策建议
(一)提高扶贫对象识别能力,保障扶贫资金的精准度。一要加强精准识别“回头看”工作,对未按程序识别的重新补齐程序,建立“该进未进”和“该出未出”的贫困户台账;二要采用民主评选与组织调控相结合的方式,对存在争议的贫困人口采用投票打分的民主方式加以评定,并辅以组织调控,坚决剔除因“优亲厚友”挤进来的建卡贫困户;三要增强统计部门与扶贫部门配合,完善贫困户定点跟踪监测制度,强化扶贫工作的动态监测管理。
(二)赋予县级扶贫部门相应权限,增强项目资金的统筹能力。赋予县级扶贫部门、发改部门统筹各级、各类扶贫项目的权限,整合各种扶贫资金,依照扶贫规划或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保重点,确定项目推进实施的优先顺序,资金投放时间安排与横向调配,以足项、足额地保障扶贫项目推进所需资金,全力提升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各地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精准扶贫项目的审批、资金使用的监管,保证精准扶贫资金使用安全。
(三)完善地区差异化配套政策,逐步降低或取消特殊地区的地方配套。按照不同贫困程度、贫困发生率,继续完善差异化的项目资金配套政策。鉴于国扶县和少数民族县发展条件和发展能力较差,难以承担扶贫项目配套资金,按照有关政策应予以取消相关地方配套;省扶县和一般贫困县应适当逐步降低扶贫项目的相应配套比例。
(四)创新扶贫项目推进模式,降低项目实施的成本。采用多种方式推进扶贫项目实施,比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尝试探讨“地方政府财政垫资+农民投工投劳”模式,产业扶贫项目采用“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的PPP模式,大宗畜禽、种苗等难以标准化产品的采购应实行“特事特办”政策,不应再盲目遵从一般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
发言人主要职务
吴宽仁,市政协常委,市民建专职副主委、秘书长
【天天天水网记者 刘晓亚】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