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麦积讯【记者孙有生 通讯员柏肖华】一女士在一饭庄后山散步时,遭到饭庄饲养的大狗惊吓后掉入沟内受伤,经索赔无果后,将对方告上法庭。4月18日,记者从麦积区人民法院获悉,该女士已拿到赔偿款。
2015年3月28日11时许,刘女士与朋友陈女士到麦积区马跑泉镇某山上一饭庄就餐,因尚未到午饭时间,二人结伴外出散步至后山。就在返回途中,拴在道路一侧的一条该饭庄饲养的大狗突然扑出,虽因距离较远未扑中刘女士,但受到惊吓的刘女士在慌乱躲闪时,不慎跌入路边的排水沟中,导致右腿受伤。该饭庄工作人员闻讯起来,将刘女士送到医院治疗。刘女士的损伤被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胫骨骨折;右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015年10月27日,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女士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向饭庄索赔无果后,近日,刘女士将该饭庄起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事发现场设置有禁止通行的标志,也没有管理人员组织原告经过动物饲养区域,未尽到动物饲养人的管理责任,并且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受到的损害后果是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没有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故被告应当对其因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即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法院判决被告该饭庄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72956.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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