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麦积讯【记者王建华 通讯员周呈祥】5月30日,记者在麦积区人民法院获悉,一男子驾驶转向系统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因操作不当造成一死一伤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该男子为此赔钱又领刑。
2015年11月5日凌晨零时许,平凉市民崔某驾驶一辆重型罐式货车沿庄天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麦积区社棠镇柏林村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遇麦积区市民王某驾驶的一辆中型自卸货车(乘坐张某)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避让不及,重型罐式货车前部和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室左侧相撞,致使中型自卸货车上的乘坐人张某被甩出车外,张某和司机王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形成交通事故。后张某被送往市二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2015年11月16日,经司法鉴定,崔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转向系统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11月20日,经麦积交警认定:崔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崔某及该重型罐式货车的实际车主与被害人张某的家属以及王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转向系统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造成一死一伤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依据《刑法》,判决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