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加班按违约对待 劳动仲裁:违法!
天天天水网记者余碧波 通讯员刘军辉
“我最近很累,不想再上那么长时间的加班了。可单位却说我违约了,要扣上个月的加班费,请问单位这样做对吗?”7月25日下午,陈某向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陈某在麦积区一家纸业公司的生产车间上班。最近由于公司订单数量多,时间紧,一个多月来,他几乎每天都要加班三四个小时。陈某提出要休息两天,可公司却表示,根据双方协商签订的合同,他不得拒绝加班,否则就要扣除他上个月的加班费作为违约金。
在咨询中,陈某出示了自己的劳动合同和考勤记录复印件。其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公司)可根据订单情况随时安排加班,乙方(陈某)不得拒绝。”而考勤记录显示,陈某上个月的加班时间长达50多个小时。
劳动监察员告诉陈某,根据这些证据,他的案子不仅涉及加班费的问题,而且该公司还存在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
随后,劳动监察员来到该公司调查发现陈某的情况属实。劳动监察员告诉该公司负责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且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从实际调查情况来看,该用人单位并不存在《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存在的情形:(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据《劳动法》规定,即使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协商一致”,单位也不可随意安排职工超时加班。最终,依据调查结果,该公司不仅被要求补全加班费,而且还被罚款并责令修改加班制度。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