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为麦积区某纯净水经销部一名送水工,今年3月底的一天,该经销部安排朱某驾驶摩托车为某小区客户送桶装纯净水。由于当天朱某驾驶摩托车在十字路口转弯时,为赶时间在超车时不慎与前面一辆轿车追尾。后交警部门认为朱某因车速过快,在此次交通事中负主要责任。当时朱某被人送进医院治疗,伤好后返回该纯净水经销部要求给予工伤赔偿。经销部负责人却认为因朱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因此不属于工伤。
为此,朱某几次与经销部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最终将该经销部告到了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从朱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和空间上来看,并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根据朱某的陈述和经销部的确认,朱某是被经销部安排外出送水,因此属于因公外出。其在送水途中驾驶摩托车遭遇交通事故,其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的内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所以应当属于工伤。除非交通事故发生时,朱某本人存在醉酒、吸毒、故意犯罪或者自杀、自残等行为,否则朱某可以在单位不予申报工伤时,可以自行向相关部门申报认定工伤。
在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积极调解下,该纯净水经销部负责人终于明白了,朱某因公外出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也属于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后,最终同意与朱某达成和解,并一次性向朱某支付赔偿款3万元,朱某在受到赔偿款后现已撤诉。(天水日报记者余碧波 通讯员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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