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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宴上醉酒当日身亡 邀请者和婚宴方都要担责
来源: 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    编辑: 张娟 2017-07-21 16:06:34 星期五     字体设置:

男子婚宴上醉酒当日身亡

邀请者和婚宴组织者都要担责

    □记者 景春燕

   生活中适逢喜事人们总不免喜欢多喝几杯,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就会乐极生悲。秦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因参加婚礼宴请过量饮酒后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邀请者和婚宴的组织者均被判赔偿死者相应经济损失。(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身边的事儿 

  今年1月中旬,梁凯受朋友孙启东之邀,参加了孙启东的妻弟、何涛的婚礼。

  在婚宴中,梁凯、孙启东与赴婚宴的亲戚们一起饮酒至下午3时许,梁凯明显神志不清,站立不稳,便与孙启东共同在何涛的邻居家休息。当晚7时,孙启东酒醒后发现梁凯仍昏睡不醒,遂拨打120将梁凯送入医院急救。后经抢救无效,梁凯于当晚11时因酒精中毒死亡。

  梁凯家属得知情况后,认为孙启东作为朋友,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和规劝义务,何涛的父亲老何作为婚宴的组织者和主办方,也未履行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而新郎何涛敬酒过多,也存在过错,遂将孙启东、何涛、老何及婚宴上与梁凯共坐一席的另外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

  结果

  庭审中,秦州区法院的承办法官通过释明法律法规和缓解双方当事人情绪,指出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结合案情和证据及时提出合理建议,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邀请梁凯赴婚宴的孙启东与婚礼的组织者老何,共同赔偿梁凯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

  法理解说

  秦州区法院王佳:

  本案中,梁凯因饮酒过量死亡这一事实客观存在,但梁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饮酒时不能自控,酒后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发生意外死亡,梁凯应承担主要责任。

  孙启东作为邀请者,对梁凯在婚宴中饮酒的行为负有规劝、提醒和照顾的义务,而孙启东在饮酒过程中,并未对梁凯规劝,在饮酒后明知梁凯已经神志不清、站立不稳的情况下亦未引起安全注意和照顾义务,应认定其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之过失,因此,孙启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梁凯参加婚宴并非何涛邀请,但对于何涛来说,来者都是客,其敬酒属于习俗,适度敬酒也并没有什么危害,且根据现场视频资料显示,何涛在婚宴上并不存在劝酒行为。因此,何涛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新郎何涛的父亲老何,法院认为,其作为婚宴的组织者和主办方,负有控制婚礼场面、照顾来宾的相应义务,在梁凯醉酒后,老何未尽到相应的附随照顾义务,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失。

  至于婚宴中,与梁凯同坐一席的另外两人,与梁凯并不相识,亦未共同饮酒,更未有劝酒行为,因此,此二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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