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岁女童公路边玩耍被车撞伤
法官说法:家长因疏于监护亦应部分担责

◆天水日报记者景春燕
父母在公路边的一家饭馆里忙碌着,年仅5岁的小女孩小静和小伙伴一起在公路边玩耍,不慎被一辆车撞倒而受伤。为了赔偿事宜,小静的父母将肇事司机李丽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麦积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文中涉及人员均为化名)
身边的事儿
2015年10月18日下午17时许,麦积区5岁的小女孩小静从幼儿园放学后,被家人接到麦积镇贾河村丁字路口附近公路边的一家饭馆。饭馆是小静家一个亲戚开的,小静的爸爸妈妈在饭馆里帮忙,无暇照顾她,就让小静在饭馆外面找小伙伴一起玩耍。
饭馆开在公路边上,小静和小伙伴们在路边发现了一个被丢弃的废旧轮胎,大家便一块推着轮胎在公路上玩。这时,李丽驾驶着自己的小轿车从东面行驶过来,发现路上玩耍的小静等人时,刹车不及将小静撞倒。
听到外面嘈杂的声音,在饭馆里忙碌的父母才想起小静,跑出来看到小静出了车祸,便急忙与肇事的李丽一起将小静抬到李丽的轿车上,李丽情急之下,未对事故现场作出标记就开车送小静前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小静伤情为左侧胫骨骨折、左小腿前侧皮肤挫裂伤。医院为小静作了左胫骨下段骨折石膏外固定术,住院治疗16天后出院。小静的父亲这时才想起向交警部门报案,但因时间过得太久,事故现场已被破坏,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只能向双方出具了事故证明书。因为医疗费等费用的赔偿问题,小静的父亲将李丽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
法理解说
麦积区人民法院曹天恩:
本案中,司机李丽驾驶机动车在车辆和行人来往较多的路段行驶时,未履行充分观察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后,为救治受伤的小静,需变动现场时未标明事故发生时行人与肇事车辆的具体位置,致使此后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小静的父母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在饭馆帮忙而疏于对小静的监护,以致小静与其他幼童在公路上嬉戏玩耍,发生交通事故,小静父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5岁的小静属于学龄前儿童,缺乏对高度危险行为作出正确理解和判断的能力,其独自在公路边玩耍,应认定小静的法定代理人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
鉴于李丽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其驾驶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小静所有的损失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故李丽及小静的法定代理人均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交通事故受害人小静的父亲已经从麦积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手中领到了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的近万元赔偿款,并对自己和妻子没有看护好年仅5岁的女儿,致其被车撞伤,表示后悔不已。
法官提醒
办案法官提醒各位家长,认真履行好各自的监护职责,督促孩子自觉养成良好习惯,使广大未成年人远离交通事故风险和其他风险,孩子们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各种风险,度过安全、充实、愉快的暑假。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