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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酗酒死亡谁之过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袁鹏辉 2016-12-15 17:44:57 星期四     字体设置:

  天水日报记者景春燕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日前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身边的事】

  2014年11月8日中午12时许,秦州区某初中的学生芸芸因心情不好,约同学小丽到KTV唱歌玩耍。途中二人遇见另外几名同学,几人便凑钱到一KTV要了个包厢唱歌。到包厢后,几人点了两瓶啤酒及小吃。期间,芸芸先后两次叫小丽陪她一起到该KTV楼下的一烟酒商行分别购买一斤装、半斤装白酒两瓶。芸芸将白酒携带到包厢后,自己快速大量饮用,致其酒醉。18时,包厢时间到后,小丽等怕将醉酒的芸芸送回家后被其家长责骂,小丽便提议其朋友红红的家长不在家,将芸芸送到红红家休息。

  到红红家后,小丽和另外两名同学一直陪同照顾芸芸。第二天早上7时左右,几人发现芸芸呼吸微弱,便将其送往市内某医院的急救中心。但经医院抢救无效,芸芸不幸死亡。后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芸芸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56mg/100ml,系酒精中毒死亡。

  此后,芸芸的父母将小丽及另外两名同学、娱乐KTV、烟酒商行经营者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结果】

  秦州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KTV赔偿芸芸的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20%及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86293.25元;判决小丽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芸芸父母各项费用的10%及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2146.63元;驳回芸芸的父母要求小丽的另两名同学和烟酒商行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小丽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提起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说】

  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斌、张富强: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芸芸自行购买白酒后在无人劝酒的情况下独自快速大量饮用致其酒精中毒死亡,其自身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KTV在会所不允许自带酒水的规定下,对芸芸携带白酒到包厢并饮用的行为未及时发现、提醒并制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小丽作为与芸芸一起相约唱歌玩耍的同学,连续两次陪同芸芸出门购买白酒,未及时劝阻并制止,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小丽系未成年人,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向芸芸出售白酒的烟酒商行经营者,虽然违反了给未成年人售酒的相关规定,但当时芸芸与小丽买酒时并未穿着校服,经营者并不能准确判断出芸芸和小丽系未成年人,且二人买酒时并没有说是自己饮用,故经营者出售白酒的行为并无不当,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与小丽一起和芸芸在KTV唱歌的另两名同学,在芸芸酒醉的情况下,帮助送小丽去同学家休息,并留下照顾她,这一行为纯属帮助,并无不当,故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作出判决。

  此后,小丽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丽与芸芸相约到KTV唱歌,中途又两次陪同芸芸购买白酒,目睹了芸芸大量快速饮酒的过程。小丽虽是未成年人,但当时已年满15周岁,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在芸芸醉酒后,小丽自己的能力不足以应对时,其应当及时向成年人求助。小丽未选择将情况及时告知芸芸家人或其他成年人,或及时送医院救治。故对芸芸的死亡,小丽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小丽承担10%的责任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无不当,故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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