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坚决要装修 一方坚持要经营
秦安五洲广场缘何出现两个“主家”

□记者 刘彦荣
超市明明在营业,但是有人却往里面倒沙子,而且超市只允许出不允许进,这是怎么回事嘛?”11月19日上午,秦安县兴国镇王先生致电天水晚报,向记者反映了他在秦安县五洲购物广场内看到的奇怪一幕。
购物广场是谁的?
记者接完电话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采访。在现场记者看到,一群人正用铁桶向秦安县五洲购物广场内运送沙石,说是超市要升级装修,门口也贴着“装修升级,暂停营业,敬请期待”的字样,但奇怪的是当时五洲购物广场内顾客进进出出,各个工作人员也都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忙碌。
在此过程中,装修方和超市负责人开始争执了起来,一方说我要装修自己的房子有什么错?另外一方却说,我交了房租,就有权在这做生意。这到底怎么回事呢?
装修方 我们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瞿先生向记者展示法院判决书以及房产证复印件等资料。
记者首先找到了装修方的负责人瞿先生,他告诉记者,2012年6月5日,自己和其他5名合伙人以1750万元的价格从天水金河实业有限公司购得五洲购物广场,购房的时候,房主已经和目前五洲购物广场的经营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截止日期为2017年2月1日,租期为10年。
签合同时我们和天水金河实业有限公司约定该合同继续履行,但是房租自购房之日起由我和合伙人收取。最初经营方的确向我们支付过两年房费,但从2015年开始,就不再支付房租,现在房屋租赁期已经超了10个月,但五洲购物广场的经营方不交房租也不腾房。
我们当初以高价购房,就是为了给自己创造价值,如果这样下去,我和合伙人巨额的损失谁来承担?
采访中记者问到,五洲购物广场经营方不交房租不腾房理由是什么?
瞿先生告诉记者:“他们的理由是:在2015年3月19日,他们已从天水金河实业有限公司手中购得了此房的所有权,而当初给我们的两年房租突然变成了天水金河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我们收的房租,而且对方手上还有委托书。遇到这样的情况,我和合伙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从2015年开始到法院起诉,前前后后我们在被告和原告的身份之间互换,官司从起初的秦安县人民法院打到市中院,最后到省高院,最终经过法院取证、调查和审判,我们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同时也在今年9月8日,成功办理了该处房屋的房产证。”
法 院 瞿先生及合伙人购房合同继续履行
经营方 房租交到了2020年
说到这里,瞿先生还向记者提供了各级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等,五洲购物广场经营方当初和天水金河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等资料。
记者查看后发现,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到一房二卖的合同履行问题,参照相关规定,审理一房数卖的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受买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该按照已经变更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本案中首先从合同的签订时间来看,瞿先生以及合伙人的商品房买卖和补充协议签订于2012年6月5日,而五洲购物广场经营方的购房合同签订于2015年3月19日,瞿先生以及合伙人签订合同的时间明显早于五洲购物广场经营方。其次,瞿先生以及合伙人履行了义务的同时,也行使了将房屋B区的部分房屋给他人出租的权利。而五洲购物广场经营方除支付了200万元的定金外,其余部分尚未履行。虽然五洲购物广场经营方实际占有涉案房屋的一部分,但该占有是基于租赁关系而占有,并非基于房屋买卖关系而占有。故根据上述权利保护顺位,瞿先生以及合伙人与金河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金河公司和五洲购物广场经营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终止履行。
通过阅读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记者了解到他们的决定是驳回上诉方(五洲购物广场)的上诉,维持天水中院原判。
记者随后又采访了五洲购物广场经营方负责人,她告诉记者:“我们的房租交到了2020年,法院和公安局的人会出面解决!”但当记者请她提供房屋租赁费的收据时她拒绝了。当记者问到为什么不请房东出面解决纠纷时,该负责人表示,房东现在联系不上,但我交了房租,就有权在这里做生意。记者还想了解更多情况,但是该负责人不愿多说。
协调小组已介入调解
事情发展到这里,五洲购物广场里,双方的争执该如何解决呢?
记者了解到,目前秦安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南关派出所以及商务局等一些单位临时成立的工作小组,在南关派出所会议厅对此事进行了调解。截止记者发稿时,调解工作仍在持续,目前还没有结果。本报会对此事继续予以关注。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