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麦积讯【记者余碧波 通讯员刘军辉】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在一定时间内维权,否则将会“超期”。
2013年2月,李某入职于麦积区某快餐店从事收银工作。该店每月都能按时向李某支付月工资1000元钱。从当年11月起,该快餐店因为经营不善,开始出现拖欠员工工资的现象。李某见此情况便于2014年1月提出辞职。对于拖欠的2013年11月份、12月份的工资合计2000元钱,该快餐店负责人承诺一个月内保证打到李某的银行卡上。
随后,李某随朋友南下广州打工,一个月后她发现快餐店老板并未履行承诺,虽然她多次通过电话向老板催要其工资,但总被老板以种种理由进行搪塞。李某虽然心里着急也很无奈,只好等着回天水时当面向老板讨要工资。期间虽回过几趟家,但因种种原因,来去匆匆,也未顾得上讨要自己的工资。直到今年4月份,李某在当面向老板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便向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但由于李某没有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之内投诉,已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期限,故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李某的投诉未予受理。
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上述规定的2年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发现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及时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