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师傅一年前来到麦积区一家汽车修理厂,从事汽车维修工作。不久前,该修理厂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于是,该修理厂负责人和刘师傅协商,要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并当面向刘师傅承诺:“我也不亏待你,这个月底你把手头工作交接完毕,下个月初你办理离职手续,我给你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刘师傅考虑到自己的修理技术找工作并不难,就痛快地答应了修理厂的安排,到了下个月的月初,修理厂并没有支付他上个月的工资。当他提出疑问时,修理厂负责人却说:“你到修理厂干了13个月,我却按照一年半的工作年限给你发了经济补偿,已经算是很优厚了。你上个月的工资,当然是包含在给你的补偿金里了。”刘师傅觉得修理厂负责人这样做不对,坚持要修理厂补发自己上个月的工资。双方争执不下,刘师傅也拒绝了在那份离职手续上签字。
8月9日,由于没能要回自己的工资,刘师傅来到该区劳动监察大队咨询此事。工作人员告诉他,该修理厂负责人的说法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刘师傅的工作年限是13个月,本来就应该得到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终,在劳动监察部门的协调下,该修理厂依法支付了刘师傅的经济补偿金,双方顺利解除了劳动合同。(记者余碧波 通讯员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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