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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公致死获赔40万 为争赔偿金儿媳公婆对簿公堂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漆艳 2016-09-01 09:45:21 星期四     字体设置:

男子因公致死获赔40万

为争赔偿金儿媳公婆对簿公堂

注:图片与案件无关

  ◆天水日报记者景春燕

  儿子不到两岁,小女儿尚怀在腹中,丈夫李星却因意外突然离世,妻子王燕悲痛欲绝。但让王燕更为心寒的是,公婆竟一直独占着已逝丈夫的赔偿款。百般无奈之下,王燕只好与公婆对簿法庭。她能取回自己应得的赔偿款吗? (当事人均为化名)

  身边的事儿

  今年27岁的麦积区某村村民王燕原本有着一个幸福的家。丈夫李星勤劳善良,儿子健康可爱,王燕的腹中孕育着新的生命,一家三口都期待着新生命的到来。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这幸福的一切,却在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戛然而止。那天,在外打工的李星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不幸身亡。事后,雇主与王燕及其公婆达成了赔偿协议,雇主以工伤事故的名义赔偿死者亲属40万元。该款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父母、抚养子女费用,但未注明各项份额。

  履行协议当天,赔偿款由李星的父亲领取。此后,赔偿款一直由李星的父母共同管理。当时,李星的父母承诺回家后即与王燕对赔偿款进行分割,然而,事后两位老人一直拖延此事。起初,王燕并没有明确表示不满,她一方面忙着照顾不满两岁的儿子,三个多月后,王燕又生下了遗腹子小女儿。后因抚养两个子女所需,王燕不得不催促其公婆对赔偿款进行分割,为此,与公婆因赔偿款的分配发生纠纷。无奈之下,王燕将公婆起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

  结果

  近日,麦积区法院依法判决李星的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儿媳王燕4万元;支付其孙子、孙女抚养费各8万元,两项共计20万元。该笔钱款由两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王燕代为保管,孙子与李星的父母共同生活。

  法理解说

  麦积区法院王喜祯、柏肖华:

  按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其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所以不是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13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由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分配上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方式处理,亲属间相互协商,在照顾未成年及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收入的近亲属基础上,按照与死者关系远近和生活紧密度的原则分配。

  本案中,李星的父母因李星死亡获取赔偿款40万元,王燕及其一对儿女与二位老人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均有权依法分割该笔赔偿款。李星因故死亡,使其父母老年丧子、子女年幼丧父、王燕年轻丧夫,此事故给该5人的精神及今后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不同程度的影响。根据本案案情,法院酌定原告王燕分得该款4万元,李星的一双儿女各分8万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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