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猛于虎 回家路上莫冒险

◆天天天水网记者王建华
案例一
2015年11月7日,无机动车驾驶证的麦积区市民陈某驾驶无号牌车辆,沿310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麦积区自来水厂路段处时,因观察不够操作不当,与同向行驶的韩某骑的两轮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致使韩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形成交通事故。发生碰撞后,陈某未停车查看,继续驾车离开案发现场,后到麦积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投案。
经麦积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韩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陈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韩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473000元,且已经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5年11月,陈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麦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麦积区人民法院重新取保候审。
2016年4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审理后依据《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例二
2015年11月18日,庆阳市民刘某驾驶小轿车沿羲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麦积区马跑泉镇慕滩村路段时,由于观察不够将不知姓名的一男性撞倒,致该行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刘某驾车撞死的的男性系颅脑损伤死亡。
2015年11月24日,在登报认尸未果的情况下,刘某支付了被害人的丧葬费用,并缴纳了11万元的事故保证金。2015年12月,刘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麦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审理后依据《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例三
2016年5月10日,麦积区市民张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麦积区一号桥北桥头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致两车受损,形成交通事故。2016年5月31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邹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31mg/100ml,属醉酒状态。2016年6月4日,经麦积区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不承担责任。
2016年6月,张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麦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律师说法
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的罗律师告诉记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无证,酒后禁止驾驶机动车辆,可以上三人无视国法,在道路上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或轻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曹勇解释,三被告交通肇事的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及危险驾驶罪。但鉴于三被告能够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结合三案犯罪事实、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以上判处。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