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不成,就能非法拘禁他人吗?
◆天天天水网记者蔚军平

2015年10月19日,秦州区某村的康某,在罗玉小区出租屋内使用手机微信聊天时,意外发现长期拖欠自己35000元运费不还的债务人李某就在附近200米以内,便用手机四处寻找。
第二天下午4时许,康某在罗玉小区一巷道内找到了李某。康某向李某索要债务时与李某发生撕扯,康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吓唬李某,后来李某答应找朋友借钱给康某还债。于是,二人乘坐出租车至建三小学附近借钱,在没有借到钱的情况下,康某打电话叫来朋友阿江及阿锋、阿斌,将李某带至秦州区盛源小区附近的一茶楼包厢内,向李某索要债务未果后,康某决定将李某带至秦州区某村的家中继续索要债务。此后,又叫朋友张某帮忙与其一起乘坐出租车将李某带至其家中,晚上10时许,到达目的地后,张某乘坐出租车返回。康某将李某强行拘禁在家,并叫来阿锋、阿斌、阿虎帮忙轮流对李某进行看管。其间,康某曾两次对李某拳打脚踢,二十出头的康某却不知,自己的鲁莽之举,已经让自己一个原本占理的索债人变成了触犯法律的违法者。
直至10月23日晚9时许,李某的妻子在接到李某求救短信后打电话报警,秦州警方接警后不久,又接到康某本人打来的电话,称自己将欠债的李某软禁在家,民警告知康某在其村子路口等待,民警随后赶至村子路口,将在此等待的康某抓获,并在康某带领下到其家中将李某解救,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10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康某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阿锋、阿斌、阿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随后,康某以及阿锋,阿斌,阿虎被取保候审。
2016年初,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阿锋、阿斌、阿虎犯非法拘禁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被告人康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以犯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阿锋、阿斌、阿虎均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律师说法】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蔺耀宏:本案被告人康某在自己债权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因索债无望,采取了极端的手段,通过非法扣押债务人以期达到索取债务的目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规定处罚。”不难看出,我国《刑法》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其仅是非法拘禁罪的特殊情形。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拘禁行为的起因、持续时间、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的因素依法判处,对预防和打击该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康某以民事债权人的角色转变成为刑事被告人的教训警示我们,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克服非法的“自力救济”。增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这是预防和减少非法拘禁行为发生的关键。
【法官释法】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方琼:本案中,被告人康某为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阿锋、阿斌、阿虎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康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阿锋、阿斌、阿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康某犯罪后能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所以,法院认为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阿锋、阿斌、阿虎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均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又系从犯,所以,法院认为应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