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晚报记者王建华
仓库、学校等地方晚间经常无人看守,极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下列几起盗窃案件中,犯罪分子就是乘后半夜无人之时,通过撬门、钻窗和翻越围墙等手段实施盗窃。三起入室盗窃案件看似不同,实际上都是由于受害者平时疏于防范,以致让窃贼得逞。
如今临近年关,正是盗窃案高发之时,广大市民在此时期一定要防患于未然,不给窃贼可乘之机。
【案例一】
麦积区市民韩某受雇李某负责开车送货。2015年10月,韩某用事先自己私自预留的钥匙,打开李某位于麦积区商埠路百货站的库房门,盗窃农夫山泉牌矿泉水100箱、农夫系列“尖叫”饮料50箱。韩某将盗窃而来的物品全部低价变卖给麦积区部分商铺,所获现金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当年12月和2016年1月,韩某又先后两次进入李某的库房,盗得“农夫山泉”牌矿泉水及农夫系列“尖叫”饮料若干箱变卖。今年2月初,李某发现库房内物品无端减少,就报了警。民警接警后经过侦查,于2月18日将韩某抓获。经审讯,韩某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经查,韩某一共盗取了李某库房内存放的“农夫山泉”牌矿泉水860箱、农夫系列“尖叫”饮料350箱,被盗物品价值合计40530元。
2016年2月,韩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麦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2016年9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韩某犯盗窃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二】
2015年10月22日晚,麦积区市民张某伙同郭某、裴某(案发时二人均未满十六周岁)窜至麦积区石佛镇石佛村,翻墙进入村民常某家中,盗得白酒3箱、外国某品牌酒1箱、蜂蜜2瓶、被子2床、枕头2个后逃离。2015年12月5日,张某窜至石佛村刘某家中,盗走手机7部、香烟若干包。后又翻墙进入该村张某家中,盗窃缎被一床。
2016年1月22日,张某被麦积警方抓获。2016年2月,张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麦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逮捕。2016年6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盗窃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依据《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三】
2014年10月,麦积区石佛镇村民王某用铁棒和菜刀撬开石佛镇某小学后院六间教师宿舍进行盗窃,盗得“读书郎”学习机手电筒等物品。2015年4月,王某两次翻墙进入村民王某家中盗窃,盗得两部按键手机、两瓶50°五星世纪金辉白酒,价值320元。2015年4月,王某趁同村村民王某家中无人之机,窜至其家中盗窃,当场将一瓶五星世纪金辉白酒拆封后饮用。2015年5月,王某翻墙、撬锁进入同村陈某家中盗窃,盗得银手镯一只、银元一枚。2015年6月,王某翻墙进入村民张某家中盗窃,盗得农村合作银行存折一本,后从存折中取现金500元。综上,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共入户盗窃8次。经鉴定,除部分财物无法估价外,盗得现金600元、财物价值共计781元,合计1381元。
2016年3月3日,王某在天水市麦积区石佛镇被麦积警方抓获。3月16日,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麦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
2016年8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盗窃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说法】
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的罗律师说,三被告采取入室窃取手段盗窃在他人占有之下的财物,实际上是侵犯了他人对财产的占有权。损害了合法占有人的权益,本案盗窃他人占有控制下的财物应认定为盗窃罪。案发后,三被告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能自愿认罪,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体现了法院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灵活运用。
【法官释法】
承办该案的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樊江强解释,关于入户盗窃,《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以上三名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确,又采取了入室窃取的方式,符合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