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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家中藏枪!这个真的不该有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漆艳 2016-12-24 15:39:14 星期六     字体设置:

家中藏枪 这个真的不该有

  ◆天天天水网记者蔚军平

资料图来源网络

  秦州区两村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杀伤力的土枪以及钢砂、黑火药等私藏家中。后经鉴定,这两支土枪为自制单筒猎枪,枪支机械性能完好。最终,两人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案例一】

  今年40多岁的王甲,家住秦州区某村,2016年1月7日,秦州公安分局藉口派出所民警在王甲家中查获土枪一支,钢珠2瓶。因当时王甲不在家,民警便电话通知王甲到案接受调查,王甲接到电话后立即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因涉嫌犯非法存储枪支罪,王甲随后被取保候审。

  后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枪支是自制单筒猎枪,枪支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今年3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王甲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所以,对其可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最终以被告人王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案例二】

  今年46岁的王乙,是秦州区某村农民,2015年12月31日,秦州公安分局民警在王乙家中查获土枪1支、钢砂200克、黑火药100克、火炮10枚。当日,王乙就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取保候审。

  后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土枪是自制单筒猎枪,枪支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今年4月,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王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王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所以,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以被告人王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法官释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韩瑞锋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所以,法院于今年3月以两名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律师说法】

  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雪红解释说,本案中的王甲、王乙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不经意之间就触犯了《刑法》,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对家庭造成的实际损失很大。刑罚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在于教育、警示,通过此类案件会激发群众学习法律的积极主动性,可以起到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意义。

  同时,也建议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尤其是在农村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的活动,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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