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掉”下一沓钱
警方提醒:这样的“便宜”千万别占

□记者 王建华
2016年9月4日7时许,甘谷县某村村民马某和杨某(在逃)事先预谋,在麦积区商埠路,采用“甩包诈骗”的方法先骗取了杜女士的银行卡密码,后杨某与马某相互掩护将杜女士的600元现金及银行卡盗走,二人逃离现场并将杜女士银行卡内的存款7000元取走,二人共盗走杜女士7600元,杜女士受骗后向麦积区警方报案。
同年9月7日7时许,马某和杨某在麦积区商埠路,见被害人王某路经此地,由杨某走在被害人王某前面“甩包”,马某捡包后并与王某搭讪,谎称分钱,二人相互配合将王某骗至天水市农村信用社麦积区商埠路支行的ATM机前,骗取了被害人王某的银行卡密码,并盗取了王某的现金100元及银行卡4张,随后逃离现场,后二人又将王某银行卡内的7500元盗取,两人共盗走被害人王某7600元。
麦积区警方接案后对两案展开侦查,于2016年9月7日将马某抓获。马某到案后对其参与盗窃杜女士、王某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讯,马某又交代了在2016年8月13日,其同他人在麦积区商埠路,用上述“甩包”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张女士的银行卡密码,并盗取张女士现金1700元及银行卡2张,逃离现场后盗取了被害人张女士银行卡内的8000元,共盗走被害人张女士9700元。
以上马某参与盗窃作案三起,盗窃金额共计24900元。9月8日,马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麦积警方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2017年1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马某犯盗窃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中发现,2013年9月,马某因犯诈骗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
近日,法院审理后依据《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被告人马某向被害人张女士退赔9700元,向被害人杜女士退赔7600元,向被害人杨某退赔7600元。
法官说法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刘昕
被告人马某的犯罪行为是诈骗还是盗窃是本案的焦点,马某“甩包”行为属于诈骗行为,但后来在受害人不备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窃取行为,其行为就演变为盗窃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
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秘密窃取。而秘密窃取是反映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视,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它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在场,乘其不备地实施。调包取款的行为是乘被害人不备的秘密窃取行为,被害人并不是“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犯罪嫌疑人,故将马某的行为定性为盗窃。
警方提醒
秦州区中城派出所副所长王国强
据警方介绍,诈骗团伙在选好目标后,慢慢靠近受害人的过程中,趁机丢下一个装有“假币”的钱包或往地上丢下一叠“假币”,然后故意大声呼喊“谁丢的钱?”来吸引受害人注意力。
当受害人上了圈套后,诈骗团伙中的一人又以“悄悄分钱”为借口诱惑受害人上当。正当受害人“心动”之际,诈骗团伙中的另外一人也凑上前来当“托”,冒充“目击者”,两人一唱一和向受害人索要“封口费”。如受害人身上现金不多,诈骗团伙就向受害人索要银行卡并套取密码,此时正在享受“分钱”喜悦的受害人已完全陷入骗子的圈套。当反应过来时,身上或卡上的钱财已经被骗走,骗子也不知去向,而受害人手中只剩下一沓假币。
正所谓天下没有掉馅饼的美事,警方提醒,遇到这种情况时,首先,不要贪图“小便宜”,不义之财不可取。其次,在行走过程中,听到喊叫吆喝声或人多热闹的地方,千万别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凑到跟前。再次,如已捡到无主物品,可在原地等待失主或直接交到就近派出所,由派出所联系失主交还。如捡到无主物品或财物,有人上前搭讪或诱劝“分钱”时,可大声呼喊周围群众或车站工作人员寻求帮助。最后,如果意识到自己的财物被骗,应及时拨打“110”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提供嫌疑人体貌特征及逃逸方向。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