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叫去干活 途中受重伤
水暖工:谁来付我的医药费?

□记者 王 琳
老实巴交的小辉常年在我市某建材市场从事水暖安装工作,近来由于其外出为人安装锅炉途中因车祸受伤,叫他的人只付了10000元就再也不管了,让其找经营部老板要,但老板说他不应承担。对此,小辉拿着一大把票据无从报销心急如焚。
案情回放
事情还得从2015年11月说起,小辉被合伙从事锅炉安装的小鹏和小飞叫来为其转包的某县学校锅炉安装工程干活。同年12月3日,小辉乘坐小飞开的车从麦积区到某县安装锅炉的途中车辆侧翻,致小辉受伤。随后,小辉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6天后伤情好转出院。后又在医院作了左锁骨骨折钢板内固定手术等治疗。因损失赔偿问题,小辉将承揽锅炉安装的某经营部、小鹏和小飞起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52531.75元。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由小飞赔偿小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3081.48元的50%即16540.74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000元,还应支付12540.74元。
由小鹏赔偿小辉另外的16540.74元,扣除已经支付的6000元,还应支付10540.74元;小飞与小鹏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麦积法院法官 曹天恩
要弄清小辉损失的赔偿主体,必须厘清小辉与某经营部、小鹏、小飞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某经营部与小鹏、小飞之间是承揽关系,该经营部经营者庞某是将其承揽的为某县学校安装锅炉的工程转包给了小鹏、小飞,其没有过错,也不是小辉提供劳务的接受一方,故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其次,小辉与小鹏、小飞之间是劳务关系,小鹏为了其转包的安装锅炉工程顺利进行,接受了具有水暖工作技术的小辉提供的劳务,小辉是提供劳务一方,小鹏和小飞是接受劳务一方。
再次,小鹏和小飞之间为合伙关系,经查明,小飞与小鹏同为水暖工人,小鹏从经营者庞某处承揽到安装锅炉的工程后,找来小飞一起安装,小飞亦提供车辆方便工作。虽然小飞不认可二人之间为合作关系,但由于此前二人已多次合作安装锅炉,且每次合作后二人均将所得报酬平均分配,小飞已经熟知并且默认了这种合作习惯,该二人对承揽安装锅炉的工作共享受益,共担风险,故应认定小飞与小鹏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合伙关系。
综合上述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小辉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其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小辉的损失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小飞和小鹏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小辉的损失小飞与小鹏如何具体承担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规定,小飞、小鹏虽对合伙事宜未约定出资比例,但二人对合伙的收益平均分配,故二人对合伙的债务对内应当平均承担,即由小飞、小鹏各自承担小辉损失50%的赔偿责任,且二人还应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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