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 琳
案情回放去年8月,麦积区的郑某与朱某签订建房协议,由郑某承建朱某家二层住宅楼的建设工程,后郑某雇来李某等人从事外墙贴瓷砖的工作。施工过程中,李某不慎从架板上摔下受伤,后住院治疗13天,支出医疗费用15500元钱。经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李某在干活中受伤,便要求房主朱某和雇主郑某承担责任,可二人相互推脱均不担责。无奈之下,李某将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法庭审理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朱某将二层住宅建房工程承包给郑某,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朱某不参与工程的施工、管理,郑某与朱某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且承建二层房屋不需要资质,朱某无过错,故房主朱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受郑某雇佣,其二人形成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郑某作为生产管理者,没有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工作现场也没有有效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措施,对造成本案损害后果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70%的责任。李某自己在施工中操作不当,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有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郑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6.7万元。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