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否变更孩子的姓名?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离异夫妻为娃姓氏打官司
父亲要求恢复孩子原始姓名获法院支持
□天水日报记者 景春燕

(文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化名,右侧配图与本案无关)
身边的事儿
麦积区的董强和郭芳原本是一对夫妻。二人于2011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第三年,郭芳为董强生育了一对龙凤胎。两个孩子的诞生,本应让这对年轻的夫妻生活得更幸福,可让人没想到的是,就在两个孩子尚不满周岁时,2014年11月,二人却为离婚闹上了法庭。2015年1月,经麦积区法院调解,二人离婚,两个孩子由郭芳直接抚养,董强则每月给付两孩子抚养费2000元。
离婚后,郭芳在未经董强同意情况下,私自到两个孩子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将一对龙凤胎儿女的姓氏由“董”改为“郭”,并为两个孩子改了名字,还数次拒绝董强到家中探望孩子。
董强原本因前妻郭芳拒绝探望孩子很生气,在得知郭芳擅自更改了两个孩子的姓氏和名字之后,一怒之下将郭芳起诉至麦积区法院,以郭芳无固定工作,又患有糖尿病、胆结石等多种疾病,不利于照顾孩子为由,请求法院将两个孩子判给自己抚养,由郭芳每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500元,并要求恢复两个孩子的原始姓名。
结果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郭芳辩称,因为自己与董强及其家人发生过矛盾,所以才拒绝董强来自己家探望孩子,而且董强并未按时给付孩子抚养费。郭芳还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购车发票及医院的体检证明,以证明自己身体状况及经济条件良好,有能力照顾孩子,故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对于自己更改两个孩子的姓名一事,郭芳称,法律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自己将两个孩子的姓氏改为随母姓,并未侵犯董强的监护权,故不同意恢复两个孩子的姓名。
麦积区法院经过审理,出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及有利于维护父母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考虑,确定将龙凤胎中的儿子变更为由董强抚养,女儿继续由郭芳抚养。同时,法院认为郭芳单方为两个孩子更改了姓氏和名字,侵犯了原告董强作为父亲决定其子女姓名的监护权,故判决郭芳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户籍登记机关恢复两个孩子的原始姓名。
法理解说
麦积区人民法院苏晓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经法院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由于董强有固定的工作及稳定的收入,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维护父母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院确定由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抚养费各自承担。
关于二子女的原始姓名是否应当恢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离婚时,双方协议子女由被告直接抚养,但原告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变更其子女姓名,并办理了户口登记,侵犯了原告作为父亲决定其子女姓名的监护权。因此,应恢复孩子的原始姓名。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