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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满两年 法院必判离婚是误解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漆艳 2016-07-21 10:57:32 星期四     字体设置:

夫妻分居满两年 法院必判离婚是误解

注:图片与案件无关

  ◆天水日报记者景春燕

  离婚,对于绝大多数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的夫妻来讲,都不愿意轻易碰触。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修复可能,那就不得不面对“离婚”这个残酷的事实。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都认为“分居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真的如此吗?本期通过几个案例,请法官以案说法,告诉大家“分居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是误解。

  (文中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例一

  婚后不久妻子便外出打工,一年多后丈夫委托其朋友给妻子捎来一份离婚协议书,此后便“消失”了。无奈之下妻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2011年7月,麦积区的启红和东风通过朋友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渐渐产生了感情,便建立了恋爱关系。2014年4月,两人在麦积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启红因为工作的缘故,去四川成都工作、居住,与东风没有同居生活。2015年8月底,东风委托自己的朋友给启红捎去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表示自己要和启红离婚,此后便下落不明,再未与妻子启红和自己的家人联系。今年2月,启红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麦积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东风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但开庭时东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法院因此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启红和东风是自由恋爱,两人在相恋多年后领证结婚,婚后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工作原因两地分居生活,但并非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现东风下落不明未满2年,故启红请求与东风离婚不符合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法院依法驳回启红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例二

  两个年轻人在外地打工期间相识相恋,组建了幸福的家庭。可孩子出生后,两人却因生活琐事不断争吵,妻子一怒之下离家出走。三年之后,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

  晓彤和艺兴都是秦安县人,2008年,同样在外打工的二人在异乡相识,擦出了爱的火花,并于2010年3月回到秦安县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8月,儿子的降生给这对小夫妻增添了许多的欢乐。可随后的日子里,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引起争吵。2012年3月,二人因照顾孩子引发争吵,晓彤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2015年6月,艺兴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晓彤离婚。

  秦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晓彤自2012年3月离家出走后与艺兴开始分居,至艺兴诉至法院时已满两年,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案例三

  夫妻二人原本一起在外打工,因孩子无法适应外地生活,妻子只好带着孩子回到老家。长期两地分居的生活引发妻子的抱怨,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

  秦州区的小丽和杨康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次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小丽为杨康生了个女儿。2011年1月,小丽离开不满周岁的女儿,跟随杨康来到青海省西宁市打工。2013年,两人将女儿接到身边,一起在西宁生活,但因孩子无法适应环境,小丽只好带孩子返回天水家中。当年年底,杨康也回到了天水。几个月后,杨康又转至杭州打工,此后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小丽对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偶有抱怨,但杨康多次在微信中说,自己正在努力,等一切运营正常就接小丽和孩子去他打工的地方共同生活。

  今年2月,小丽没等到丈夫来接她,却等来了丈夫以夫妻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她离婚。

  秦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康之所以起诉离婚,是因为与妻子分开两地工作,夫妻间缺少沟通,感情受到影响,但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依法驳回了杨康的离婚诉讼请求。

  法理解说

  秦州区人民法院王佳: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是否说明只要说分居满两年,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

  根据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对于“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个规定,是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的。

  首先,必须是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双方感情出现了问题,感情破裂,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导致的分居,并不是因为一方外出工作、出差、就学、或者子女上学等问题导致的分居;其次,分居的时间长度及持续性,即作为应准予离婚的分居,必须达到分居满两年(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而且分居必须是持续的,不间断的;第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第四,对于夫妻分居满两年,要有一定的证据来证实,如果庭审中被告对此否认,法院一般是很难进行认定的。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真正符合《婚姻法》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要求。

  以案例三为例,原告是因外地打工造成与被告事实分居的状态,庭审中,原告一再强调,双方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分居,但从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虽对原告在外打工偶有抱怨,但原告表示其正在努力,等一切运营正常就接被告和孩子过去共同生活。由此可以看出,原告一直在努力经营家庭生活,并非如其所称双方感情不和。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案例三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恋,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育有一女,感情也尚好,原告之所以起诉离婚,是因为双方分开两地工作,夫妻间缺少沟通,导致隔阂产生,感情受到影响,双方实际并无大的矛盾产生,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若双方加强沟通,互相关心、体贴,仍不失为一个和睦的家庭,因此,法院不能依据“分居满两年”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判定原、被告离婚,故而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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