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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3个月连破5起肇事逃逸案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漆艳 2016-08-11 15:50:00 星期四     字体设置:

交通肇事逃逸的罪与责

清水3个月连破5起肇事逃逸案

▲办案民警对肇事车辆及事故现场残留的碎片进行比对。

  ◆天水日报记者景春燕

  8月8日,记者从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采访了解到,今年5至7月三个月时间,该大队相继破获5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撞死老人逃逸 肇事司机被刑拘

  7月29日11时50分,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110指令:在清水县黄门镇元川村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报案者称,其看到一辆挂着甘A牌号的车将一位牵着驴过马路的老人碰倒,司机朝张家川县方向逃逸,受伤老人昏迷不醒。

  民警立即通知120一同赶往现场。然而到达现场时,被撞的老人已经身亡。现场地上,留下车辆受损的碎片。民警立即兵分三路,一路展开现场勘察,一路调取车辆沿途的视频监控,另一路往张家川县方向追击,并联系张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卡口对肇事逃逸车辆进行堵截。

  很快,查阅监控的民警反馈消息,有一辆甘A牌照的银灰色小轿车在进入清水县境内时,车辆前端的保险杠有明显破损,根据沿途监控显示,该车辆曾经过事故现场路段,且该车驶离清水县进入张家川县境内时,车辆前部损毁情况更为严重。民警经分析,认为这辆车很有可能就是肇事车辆。

  顺着车辆行驶轨迹追踪,仅仅两个多小时后,14时30分,民警在张家川县的一家宾馆院内找到肇事的嫌疑车辆,并顺利将车辆驾驶员苏某控制,移送至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中心。

  经审讯,肇事者苏某对其当日先在麦积辖区撞伤两人后,又在清水县撞倒一人致其死亡后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据苏某交代,当日上午,他驾车从秦州区出发前往张家川县。10时许,车辆行驶至社棠大桥附近,和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由于对方无大碍,经协商,苏某赔给对方1000多元现金。随后他驾车继续前行,11时许,经过事发路段车辆转弯时,感觉撞上了一头驼着货的驴。目前,苏某已被警方依法刑拘。

▲“7·29”肇事逃逸案嫌疑人归案。

  撞伤人逃跑 肇事者投案自首

  4月19日晚19时47分,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称在清水县永清镇杜沟村附近的路段发生车祸,一辆两轮摩托车上的三人受伤,肇事者驾车逃逸。

  民警立即展开侦查。经查,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人为清水县远门乡新石村村民王某,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的是金翌牌无号牌三轮摩托车。

  据王某交代,当晚,他驾驶着三轮摩托车,从清水县白沙镇太石村赶集后准备返回县城。车辆行驶至清水县白沙镇太石村路段,他准备超前面行驶的一辆皮卡车时,与相向驶来的一辆摩托车发生了刮碰。碰撞之后,王某原本想用车将伤者送往医院,但一看天色已黑,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便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跑了。

  回到清水县城后,王某将车停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附近,看到民警们为破案忙碌着,他的内心十分挣扎。犹豫再三,次日凌晨零时许,他来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警方依法对王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对交通肇事逃逸“零容忍”

  3个月发生5起交通肇事逃逸案,案件侦破给警方带来巨大压力。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全队之力,第一时间启动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机制,抓住24小时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黄金时间”,利用社会资源、机构信息,联合相关单位及专业机构,确定逃逸案件的侦破方向、侦破范围以及物证鉴定等证据的采集,联合作战,全力侦破。

  出警快。“7·29”肇事逃逸案发生后,民警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采集到了肇事车辆的前保险杠碎片,为肇事车辆的追踪、认定赢得主动。

  勘查细。“4·19”肇事逃逸案发生后,民警将现场散落的车辆碎片以及被碰摩托车上的刮碰痕迹进行甄别、比对,最终通过摩托车上的痕迹确定了肇事车辆为驾驶室封闭的三轮摩托车。

  走访勤。“6·27”肇事逃逸案发生后,在受伤者自行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况下,民警围绕事故地点的村庄挨家挨户询问寻找。民警对全县20多处公安及民用视频监控进行了调阅,查看了长达30个小时的视频资料,排查了5000多辆摩托车,最终得到关键线索。

  联手攻。“7·29”案的案发地为清水县,但事故发生后车辆随后便驶入了张家川县境内,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时和张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取得联系,走访排查、视频调取都得到了张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大力支持,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警力支持,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编辑点评

这是从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中撷取的两宗典型案例。一方面,我们为公安交警部门破案神速、侦查睿智点赞叫好,他们不仅为受害人伸张了正义,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而另一方面,我们又为肇逃者自私、丧德及法盲行径感到痛心疾首,他们的逃逸行为无疑使受害人及其家属蒙受了更大的损失和痛苦,使他们雪上加霜,同时也给交警部门侦破和处理案件增大了难度,在增加破案执法成本的同时,给有限的交管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无论是出于恐惧害怕,还是出于侥幸逃避,交通肇事后选择逃逸,都是一种极不理智、最不“靠谱”的恶劣行为。肇事者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社会公德和法律的公然挑衅。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道路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快速侦破交通事故逃逸案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执法者的权威性,是对死伤人员及其家属的一种慰藉,同时也是人民交警为人民的生动写照。

  莫存侥幸心理 肇事逃逸罚更重

  逃逸者出于怎样的心态?肇事逃逸又将承担何种责任?就交通肇事逃逸,记者请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民警进行了详细的剖析。

  据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赵建国分析,肇事逃逸有内在、外在两方面的原因。

  内因主要体现在交通肇事者的素质及心理层面。一方面,有些司机思想素质不高,无视社会公德,部分驾驶员虽持有驾驶证,但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另一方面,事故发生时,肇事者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恐惧畏罪心理、利益比较心理、狂妄心理和逆反心理。

  而从外因来分析,交通肇事逃逸多发生在18时至次日6时,由于夜间光线较暗,道路人员稀少,现场目击证人较少,逃逸者往往存在侥幸心理。特别是当交通事故发生在夜间、雨雾天气等能见度较低的环境中,或者事发路段人烟稀少、车流量小时,肇事者会认为有机可乘而逃逸。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是一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赵警官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对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警提醒:发生事故后要做好三件事

  如果驾车出行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怎样做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呢?

  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办案民警赵建国说,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和乘客务必要在第一时间做好以下三件事情。

  首先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并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如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其次,应及时报案,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为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等,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第三,若有人受伤,应尽快将伤者送医急救。若为死亡车祸,不得任意移动死者身体,须待勘验后再行处置。对肇事逃逸者,应记下该车的车牌号码、厂牌、颜色,并速拨打110通知警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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