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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交通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不赔商业险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袁鹏辉 2016-05-04 09:32:55 星期三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记者景春燕

    【事故回放】

    2014年9月27日晚22时许,马可驾驶挂着黑B牌照的小型越野车,沿秦安县兴国镇青年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邮政储蓄银行门口时,与对面骑着电动轻便摩托车欲驶入道路左侧的李凯相刮撞,致李凯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形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可驾车离开了现场。受伤的李凯,被赶到现场的亲属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随后,交警部门经勘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可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凯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5年5月,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李凯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的伤残程度为六级。随后,李凯将马可与其车辆投保的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起诉至秦安县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638787.00元。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查明,马可驾驶的小型越野车,在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秦安县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本次事故原告李凯主张的损失应为391076.15元,并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内赔偿给原告李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万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赔偿给原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给原告摩托车损失1700元;以上共计121700元。剩余269376.15元的70%即188563.30元,由被告马可赔偿给原告,扣除马可垫付给原告的医疗费1万元后,马可实际赔偿给原告李凯178563.30元。

    【法官说法】

    秦安县法院姬君鹏: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因此,本案中,对原告的损失,依法应由侵权人马可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马可的小型越野车,原本是在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优先在上述交强险中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原、被告按事故责任予以分担,被告马可应承担70%的责任。交强险赔偿之后,被告马可按责任比例承担的部分应由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再不足部分,由被告马可承担。

    本案中,关于商业三者险部分,根据险种免责部分,“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告马可的行为构成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故其只能按照责任划分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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