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麦积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高建智】6月23日,记者从麦积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男子在两个老乡承包的工地上干活时,不慎从高空作业面坠落受伤。因老乡未按约定给付赔偿款,男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给付约定未付款及利息和二次手术费。
麦积区的王某、李某、于某是同村村民。2012年12月,李某、于某合伙承包了一个工程。后来,王某来到李某、于某承包的工地上干活。
2013年1月,王某在工地高空作业时坠落,导致右股骨踝间粉碎性骨折等。当月,王某实施了右股骨踝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3年7月11日,经王某与李某、于某协商,就王某人身损害赔偿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书约定,由李某、于某一次性给付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款23万元后,双方再不承担责任,并约定了给付期限。
2014年6月22日,经王某与李某协商后,又给王某出具一份证明书,约定给王某增加6万元赔偿款并承担其二次手术费。因李某、于某后来未按约定给付赔偿款,王某便起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于某给付约定未付款及利息和二次手术费。
今年3月,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在此期间,王某实施了二次手术。
庭审中,被告李某、于某认为证明书不具有合同性质,故证明书无效。且双方约定了赔偿总额并已依约支付大部分赔偿款,所以,不应再承担后来增加的赔偿款及二次手术费。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明书出具时缔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证明书内容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的性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证明书对赔偿总额的变更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因两名被告系合伙关系,合伙人之一处理合伙债务的结果,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确认2014年6月的证明书有效,并依据查明事实判决由两名被告给付约定未付款共10.5万元及二次手术费。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