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也要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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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日报记者余碧波 通讯员刘军辉
一个月前,家住麦积区的小宋与麦积区一家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岗位是业务推销员,双方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只要公司安排加班,无论双休日还是法定节假日,小宋都毫无怨言、勤勤恳恳,可惜一个月下来工作业绩还是排名垫底。于是,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公司负责人宣布不能正式录用他了。
小宋虽然接受了公司的决定,但他向公司负责人提出,公司应向他支付一个月的加班工资。负责人却告诉他:“加班是公司考察你能否无条件服从单位安排的内容之一。你作为试用期内被考察对象,加班是不能和正式员工一样获得加班工资的。”这话让小宋心里非常不舒服:“原来公司是把我当成了廉价劳动力,这样剥削我的劳动啊?”他再三要求加班费,却被公司负责人坚决拒绝。
气愤之下,小宋来到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了该公司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
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受理了小宋的投诉,并来到该公司查明了此事。监察员告诉公司负责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便具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应根据加班性质的不同,分别支付150%、200%和300%的工资。劳动者获取加班费的权利并不受其是否为试用期员工,服从加班是否为考察内容等限制。
最后,在该区劳动监察员的积极协调下,小宋终于拿到了自己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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