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便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补偿及赔偿,却无结果。他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日前,仲裁部门做出裁决,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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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辞退索赔无果
劳动部门: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
麦积区市民范某自2013年6月9日起入职麦积区某驾校,担任驾校的小车教练。2015年8月11日,驾校负责人书面通知范某回家待岗,未料到2016年6月4日,驾校单方解除了与范某的劳动合同。范某对此不满,多次与驾校负责人就工作及赔偿问题协商,却一直无结果。8月,他向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驾校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工作人员认真分析后认为,范某提出驾校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该诉求与法无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范某的案件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他提出赔偿金的诉求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日前,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最终做出裁决:范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驳回。(通讯员刘军辉)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