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安全标准 可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
男子销售172.8公斤假盐获缓刑
天天天水网讯【记者景春燕】为获取利润,麦积区一家商行的经营者竟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对外销售。日前,麦积区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处该经营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麦积区秦州商场后门经营一家商行,2016年6月下旬,王某为获取利润,明知进货渠道不合法,以明显低于市场标准的价格从他人处购进“中盐320克深井海藻加碘盐”10大袋,共计192公斤,后将这些食盐在麦积区对外销售,共计售出约9大袋,计172.8公斤。
2016年7月6日,麦积区盐务管理局会同麦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麦积区联合执法检查时,从被告人王某的商行查获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19.8公斤。执法人员后又从麦积区桥南几家餐饮店查获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86.4公斤。麦积区盐务管理局随即将这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暂扣。
2016年7月20日,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发现被查获的食用盐中碘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该盐中含有亚硝酸盐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确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王某做出上述判决。
这是继我市秦安县、陇南市西和县、平凉市庄浪县法院对涉盐案依法宣判后,甘肃省盐务管理局天水分局查处的第四起涉盐案被依法宣判。至此,甘肃省盐务管理局天水分局2016年查获的4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案,涉案人员已全部受到了刑法打击。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