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邻居怀疑偷钱 上法庭讨回名誉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注:图片与案件无关
◆天水日报记者景春燕
两户原本相处很好的邻居,因为一家丢钱后散布怀疑另一家偷钱的言论,结果导致他们打起了名誉权侵权的官司。此案经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以调解结案。由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被告东东向其邻居原告建国书面赔礼道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身边的事儿
原告建国与被告东东均系麦积区某村村民,两家人是邻居。今年2月3日下午,建国曾去东东家串门聊天。次日早上,东东发现自己放在家里的800多元现金不见了。当天赶集时,东东碰见建国,便问建国是否看见自家的钱,建国表示没看见。过了几天,建国在村里和其他村民聊天时,东东又当着村民们的面问建国是否见过自家的钱,还散布说建国是小偷,双方因此发生争吵。
村干部得知此事后,曾就建国报称东东侵犯其名誉权一事进行了调解。在村委会调解时,东东又对建国进行了语言上的辱骂,由此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建国一纸诉状将东东告上法院,要求判令东东立即停止名誉侵权,并且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结果
麦积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东东仅仅在怀疑邻居的情况下就散布邻居是小偷的流言,以及后来在调解过程中再次辱骂邻居建国,其行为均存在过错,对原告建国的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应当认定侵犯了原告建国名誉权。
7月21日,麦积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东东侵犯了原告建国的名誉权,关于原告建国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结合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的程度及影响,判赔精神抚慰金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东东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建国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驳回原告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解说
麦积区法院台忠义: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保持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双方理应相互尊重、和睦共处。在发生纠纷后,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告发现家中现金丢失后,曾询问过来自己家串门的原告,原告称其没有见之后,被告东东又在有同村人在场的情况下询问原告是否见过自己家里丢失的现金,双方因此发生争吵。且在村干部主持处理双方纠纷时,被告对原告曾进行辱骂。以上被告的行为均有过错,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当认定侵犯原告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的原则,由被告通过书面道歉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书面道歉的内容需经法院审查。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