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要求分割婆家无证房产
原告起诉被法院依法驳回
◆天水日报记者景春燕

江华和郭丽是麦积区马跑泉镇的一对夫妻。两人于2003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一直与江华的父母一起住在麦积区马跑泉镇的一处平房,这处平房是属于江华的父母所有。
2010年5月,见周围的邻居都盖起了楼房,江华的父母也将原来的平房拆除,重新修建起一套砖混结构的楼房。然而居住条件的改善并没有改善江华和郭丽两人的夫妻关系,2011年,江华和郭丽因感情破裂而离了婚。让江华及家人没想到的是,今年8月,前妻郭丽竟以江华家的楼房系她与江华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为由,要求对该楼房依法进行分割。
麦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争议的房产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在行政部门未对该房产的合法与否作出认定前,该房产是否属于合法建筑处于待定的状态,因此,原告郭丽在离婚后提出分割无证房产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可待行政机关就该房的合法性作出确认后再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郭丽的起诉。
》》麦积区法院袁玺钧: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郭丽主张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因该房没有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属“三无”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因此在行政部门未对无证房产的合法与否作出认定前,房产是否属于合法建筑处于待定的状态,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既不能自行对违章建筑作出认定,也不能无视无证房产的合法性直接进行处理。对于无证房产应责令补办审批手续,不能补办的审批手续的无证房产在析产过程中不予处理。郭丽在离婚后提出分割“三无”房产不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故应该待行政机关就该房的合法性以及权属作出确认后再向法院主张权利。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