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遗嘱起争议 兄弟三人闹上法庭
法院:遗嘱不得侵害其他继承人的权益
麦积区某村村民老刘生前与老伴钟某共生育了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1989年,老刘将自己居住的临街的房屋修建了三间铺面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并言明其死后,三个儿子每人继承一间。长子刘大、次子刘二相继成了家,女儿刘妹也嫁到了邻村,老刘和老伴一直与小儿子刘三共同居住生活。
2009年老刘的老伴钟某去世,2015年老刘也去世了。四个子女处理完老刘的后事,刘大、刘二便找到弟弟刘三商量处理父亲的遗产。可刘三却拿出一份父亲两年前的遗嘱,这让刘大、刘二彻底惊呆了。
原来,早在2013年,老刘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通过遗嘱的方式已经将三间铺面全部交由刘三继承。为此,参与的律师事务所还出具了《律师见证意见书》。
眼看三间铺面都落到刘三手中,刘大、刘二很是不满,兄弟三人遂发生矛盾,刘大、刘二一怒之下,将刘三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老刘的遗嘱无效。
麦积区法院审理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将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具体内容逐条向当事人做了说明,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确定该房屋由刘三所有,由刘三以折价的方式给予其他继承人一定的补偿。
》》麦积区法院袁玺钧:
本案中,老刘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且老刘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附有视频资料,因此,老刘立遗嘱行为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然而,形式要件的符合并不意味着刘某所立遗嘱的内容一定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所谓个人财产,即老刘生前属于其本人的财产,因此,虽然老刘可以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但法律规定其只能处分自己个人所有的财产。本案中,老刘的老伴钟某先于刘某去世,其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即产生继承的法律后果,只是原告刘大、刘二暂时未主张。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该三间铺面房屋修建时,刘大已经成年,且为修建该房屋贷款,刘二、刘妹、刘三作为钟某的法定继承人,在钟某去世后依法享有继承权,简而言之,刘某遗嘱处分的财产并非法律规定的其个人财产,而是将钟某及刘大、刘二、刘妹的财产一同处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刘某所立遗嘱属于部分有效,即处分自己财产的部分有效,而处分他人的财产无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