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建华
先是通过微信交友谈情说爱,然后编造各种借口借钱,这样拙劣的诈骗手段看似简单,但仍然有不少人落入了骗子的圈套。日前,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被告人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案件回放
2015年9月,麦积区元龙镇某村女村民陈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王某,陈某编造了其名叫“陈娟”、未婚等事实,并将网上下载的美女图片发送给王某进而取得其信任,后与王某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
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8月14日期间,陈某先后编造朋友老公住院、其母亲遭遇车祸住院等借口多次向王某骗取钱款45100元。
当年9月,随着王某不断的要求和陈某见面及提出还钱,陈某便找各种理由推脱。后陈某知道,王某不再信任她了,便将王某拉住“黑名单”断绝了与王某的联系。王某在多次联系不到陈某的情况下,意识到了自己受骗,从而报案。2016年9月18日,陈某在麦积区道南某快捷酒店被民警抓获。
9月19日,陈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麦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2017年1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犯诈骗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并处罚金。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后立案,并依法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陈某连续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大,本应从严惩处,但鉴于其能够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王某45100元。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 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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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