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建华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且家庭成员间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作为继母又是丧偶老人,儿女就要尽到赡养义务,而不是将老人推至门外让其孤苦生活。

你又不是亲妈, 凭什么赡养你?
案情回放
1987年9月,麦积区的41岁的武女士经人介绍与韩某再婚,两人结婚时,韩某的大女儿已出嫁,小儿子还未成年。婚后,武女士与韩某及其韩某的另外3个孩子共同生活在麦积区某村韩某的一处老院子中。后韩某的3个子女相继结婚并搬出,夫妇二人又在老院中照看韩某的几个孙子多年。
2013年,韩某夫妇与4个孩子共同出资对老院进行改建后与小儿子共同居住。2016年,韩某因病去世后,武女士与韩某的4个孩子经常发生矛盾争吵,武女士从老院离开,在外居住至今。
近期,武女士一纸诉状将韩某的4个孩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4人对自己承担赡养义务,每人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500元,共计2000元;并要求4人承担自己的房屋租赁费。
法官说法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北道埠法庭法官 杨婷
法院在审理过冲中,因71岁的武女士不愿回去继续居住原房屋,而韩某的4个孩子已将房子挪为他用,亦不同意武女士回去继续居住。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判决小儿子每月给付武女士赡养费300元,大儿子、二女儿每月给付武女士赡养费各200元,另外,4个儿女每月给付武女士租房费用各100元。
武女士与韩某共同生活时,韩某的大女儿已出嫁,武女士与其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武女士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无法律依据。小儿子随父亲与武女士共同生活时还未成年,武女士对其尽了抚养义务,双方已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韩某的大儿子与二女儿随父亲与武女士共同生活时,虽然已成年,与武女士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但武女士在二人的抚养上,却给了一定的帮助和照顾,故二人也应对武女士适当承担赡养义务。
武女士作为丧偶老人,现已71岁高龄,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固定收入及其它住所,在老人的有生之年,需要得到子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赡养扶助。
根据本案的案情及原被告之间矛盾较大的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其赡养费500元,明显过高,为了减少双方矛盾,四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住房所支出的费用,法院酌情考虑后,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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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