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期间溺水身亡谁之过
保险公司拒不理赔 父母起诉法院最终获赔
□记者 景春燕白凡是我市某大专院校的学生。在学校组织到外地实习期间,意外溺水身亡。因学校给学生投保了责任保险,故白凡的父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白凡的父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2016年5月,我市某大专院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该学校。保险合同约定: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作为学校的学生,白凡为保险合同的责任对象。
2016年6月,白凡在其实习单位的养生池内意外溺水死亡。事发后,白凡的父母与学校以及实习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补偿白凡父母65万元,其中实习单位承担39万,学校承担26万。学校承担的26万元中,16万元为抚慰金,10万元为白凡的保险赔款,待保险理赔手续完善后,由学院支付给白凡的父母。
之后,学校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死者身亡系游泳所致,非工作期间,且与工作无关为由拒赔。经学校申请复议,保险公司再次以死者身亡系洗澡所致,且与工作无关为由拒赔。为此,白凡的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麦积区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后,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白凡父母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赔偿款10万元。
麦积区法院吴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法院审理时,保险公司提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仅以微信方式给投保人提供了保险条款,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学校对此也不认可,因此,应当认定保险公司没有依法履行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和免责条款的义务,故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死者白凡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的责任对象,其意外死亡的时间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由于保险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成立,故对白凡父母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